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1 生效日期: 2009-11-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安委[2009]15号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外省)驻青各企业:
  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继续呈现总体平稳发展的态势。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及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指标均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以内。但是部分行业领域和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突破控制进度,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近期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和铁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特别是2009年10月24日,湟源县境内西倒一级公路发生一起死亡8人、受伤28人、车辆报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10.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11月3日省政府召开省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会,省政府副省长骆玉林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认为,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地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够落实、群众的自我安全意识淡薄、监管措施不够有力,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贯彻省政府领导批示讲话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频发态势,全力做好今年后两个月和两节期间及其前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和学习领会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要坚决克服麻痹松劲情绪,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有力、效果上明显好转,坚决遏制部分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安全专项行动,确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对事故多发频发的交通、建筑等行业分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力争今年后两个月不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一)加强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要实行更加严格的冬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全力做好冰雪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认真研究防范措施,严厉查处超速、超载、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国省干道和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校车、旅游用车、城市出租车和公交车辆的监管,加强对各类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坚决杜绝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和疲劳驾驶等现象,进一步加大公路治超工作力度;严格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强客运车辆“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落实车站防火防爆制度,确保公路铁路运输安全。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快西倒一级公路路段服务区建设进度和平阿高速公路阿岱收费站改造,强制过往车辆采取降温休息措施,并在事故多发地段采取悬挂警示标志、完善护栏装置等措施,做好道路安全事故的防控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及其零配件销售市场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的监管,清理整顿违规车辆改装厂家和车辆报废回收企业。铁路部门要加强对路况、车况及交通设施的动态检查和维护,增加重点时段、路段和道口的警示标志和人员部署,严防各类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民航部门要严格监督执行高原机场飞行标准,落实冬季各项空防安全监管措施。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要认真汲取今年以来建筑施工多起伤亡事故血的教训,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建设施工及勘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要结合冬季建筑施工特点,认真编制冬季施工方案,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全力做好保温和防冻、防滑、防火、防毒等工作,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监控和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工地的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责令停业整顿,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重点检查煤矿矿井“一通三防”、“三违”整改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深化非煤矿山尤其是尾矿库专项整治,继续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要规范矿山火工材料库管理,严格执行火工材料的领、运、用、退制度,严防丢失和被盗;严格督促所有化工企业继续深入开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的排查工作,落实防冻裂泄漏等各项措施;随着销售旺节的临近,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和整治不按照规定路线和休息地点随意停靠行为,防止运输过程中的翻车和泄漏事故。
  (四)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要结合冬季防火工作特点,以饭店、宾馆和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商场、车站、学校、油库、加油站等公共场所要害部位为安全检查的重点,督促有关单位狠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整治、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加强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要害部位的检查,强化冬季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采取措施,果断有效处置;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防伤亡事故发生。
  (五)质监、旅游、教育、卫生、环保、林业、商贸、冶金、有色、纺织和市政等行业领域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监督检查,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 违纪、蛮干乱干导致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宣传教育,营造氛围,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社会公共媒体的优势,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文化氛围,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牧区”活动,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融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水平。特别是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作业的技术技能。
  四、严格实行问责,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和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监管不力或有渎职、失职等行为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对事故的查处,强化事故的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五、加强应急值守,全力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及早谋划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特别要重点安排好年初的安全生产工作,还要制定和完善“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生产安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程序和应对处置措施,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高危企业和重点部位进行严格监控,两节期间能停产的要坚决停产,不能停产的要督促企业严格实行值班制度,领导必须亲自带班,安全管理部门必须24小时在岗,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值守和预警预防工作,确保不发生事故。节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坚持领导干部值班检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两节前后及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并将贯彻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池永杰,联系电话:6135201,传真:6138729,电子邮箱:cyj_2715@163.com)。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