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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0 生效日期: 2009-11-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冶政办发[2009]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摸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切实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时间:2009年11月16日至2009年12月16日。
  二、普查范围:全市各乡镇(场)、街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矿区。
  三、普查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权属用地面积、实际占用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和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四、普查方式:运用国土部门地理信息资源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对纳税人每宗地进行现场勘查;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有效土地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普查工作由市政府财金办牵头,市地税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全体普查人员要严格程序,坚持原则,严肃认真,保质保量地做好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用地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人员开展工作。
  (二)土地面积现场测量完毕后,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际占用面积测绘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若用地单位和个人未到现场,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使用现状和有关规定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地单位和个人。对如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确认该勘查界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干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违者将依法处理。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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