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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0 生效日期: 2009-11-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绍政发[2009]7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逐步提高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绍政发(2007)8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8)73号)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2010年度人均筹资标准250元,政府财政资助由125元提高到170元,其中镇财政补助35元;参合人员个人缴费由65元提高到80元。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缴费补助政策不变。
  二、提高普通门诊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
  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的门诊补偿仍为45%不变;在市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补偿由15%提高到20%。参合人员均可凭合作医疗证卡直接刷卡报销。其报销费用由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各镇(街道)所在区域范围内参合人员数及实际门诊工作量,经考核后拨付。
  三、提高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起付标准不变。
  2.成年人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起付线以上至8000元补偿55%,8000元以上至15000元补偿50%,15000元以上补偿60%。
  3.成年人在市内镇(街道)卫生院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起付线以上至8000元补偿65%,8000元以上至15000元补偿60%,15000元以上补偿70%。
  4.住院补偿标准继续向未成年人适当倾斜。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准在上述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5.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合并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6.5万元。
  四、其他事项
  缴费工作结束后,参合人员因故中止本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其它事项仍按绍政发(2007)85号和绍政发(2008)73号文件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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