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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0 生效日期: 2009-11-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扬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9]248号)规定:凡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安检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方可从事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并按有关规定 收费。
  1.安检机构依法对机动车上检测线进行安全性能检验(不包括尾气检测),执行每辆、次汽油车92元、柴油车88元。
  2.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执行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365号)有关规定。采用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检测每辆、次20元。
  3.安检机构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周期和检验合格期限内不重复检验的规定。对同一辆机动车在检验合格期内,不得既上检测线,又实行人工检测和分别收费。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单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扬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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