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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9年11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精神,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由每吨7375元调整为7855元,每吨提高48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由每吨6635元调整为7115元,每吨提高48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专项用户和民营批发企业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铁道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每吨分别为7500元和676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100元和6360元。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同时要做好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表: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091110日起执行)
 
 
 
单位:
品名
品质比率
每吨价格
每升价格
一.汽油类
 
 
 
90#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
100
7855
586
93#高标准清洁汽油(
106
8326
632
97#高标准清洁汽油(
112
8798
668
 
二.柴油类
 
 
 
0#柴油(标准品)
100
7115
615
5#柴油
98
6973
602
10#柴油
96
6830
590
10#柴油
106
7542
651
20#柴油
111
7898
682
35#柴油
115
8182
707
50#柴油
118
8396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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