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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字[2009]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赣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部署,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2001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市分别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改造、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和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建立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提高了农村中小学校舍质量,改善了办学条件,确保了学校安全。但目前我市一些地区中小学校舍仍有相当部分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C级和D级危房较多存在;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普九”早期建设的校舍,问题更为突出;已经修缮改造的校舍,仍有一部分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在全市范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程实施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工程实施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教学点撤并结合起来,要与学校生活设施、周边环境安全结合起来,要与学校建设用地结合起来,要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中小学校补办土地使用证。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昌县、寻乌县、安远县、定南县)、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昌县、寻乌县、安远县、定南县、瑞金市、于都县、宁都县、石城县、龙南县、全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会昌县、寻乌县、安远县、瑞金市)和地震多发地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房,消除安全隐患。
  工程任务要求在三年内完成,2009年底前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10%,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为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地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安全排查。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有关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通过鉴定或评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抗震加固、拆除重建或维修改造。校舍安全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排查鉴定工作必须在省规定时间内完成,2008年5月以后已经过县级以上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整合与校舍安全工程各项有关的资金和项目,如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义务教育学校消除“大班化小班”工程等专项工程和资金,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具体的加固改造计划与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1月制定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报市“校安办”汇总;2009年12月20日前制定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计划,报市“校安办”汇总;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所有学校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数据录入,并报市“校安办”汇总。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以消除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为目的,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及洪泛区、蓄泄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防洪安全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新建校舍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新建校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规定,并避开洪泛区和有隐患的水库(水电站)、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工作机制和职责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市政府成立赣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王平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潘昌坤,市政府副巡视员、市委教育工委书记李强担任,市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矿产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职责为: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具体组织实施和总协调。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目标、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工程总体规划及分年度计划;整合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渠道,统筹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系统;协调处理跨地域跨部门重要事项;编发工作简报,推广先进经验,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发改委管理的专项资金;负责对校舍建设立项的审批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管。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落实校舍安全工程相关收费及有关减免政策,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市财政局:协同市教育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审核各县(市、区)工程建设资金预算;负责统筹、安排工程建设资金;与教育部门商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制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按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和鉴定、评估以及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落实校舍改造建设规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对中小学校舍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管,督促各地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负责对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监管;执行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技术、校舍加固改造技术、校舍鉴定和加固相关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新建校舍建设用地的有关土地优惠政策,办理(补办)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矿产资源局: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地质灾害排查、评估的技术指导,为各县(市、区)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协调有关专业技术单位为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提供地质灾害排查、评估等技术支撑和保障;协助做好中小学校舍防地质灾害安全排查、鉴定和人员技术培训。
  市水利局: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防洪涝灾害技术指导,并提供相应洪涝灾害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负责为各县(市、区)提供洪涝灾害重点区分布情况,提出安全评估和建议;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协助做好全市中小学校舍防洪涝灾害安全排查和鉴定、评估以及人员技术培训,执行校舍防洪涝灾害排查鉴定技术及相关标准。
  市地震局: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防震技术指导,并提供相应的防震技术支撑和保障;协助做好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抗震排查和鉴定、评估以及人员技术培训,执行校舍抗震排查鉴定技术及抗震加固相关标准;落实校舍改造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负责为各县(市、区)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地震断裂带和地震多发区分布情况,提出安全评估和建议。
  市消防支队: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防火技术指导,并提供相应的防火技术支撑和保障;对学校消防安全情况特别是建筑耐火等级、人员疏散设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做好全市中小学校舍防火安全排查和鉴定、评估以及人员技术培训,执行校舍防火排查鉴定技术、工程加固改造防火技术及相关标准;落实校舍改造建设有关消防收费减免政策。
  市气象局: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防雷击技术指导,并提供相应防雷击方面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协助做好全市中小学校舍防雷击安全排查、鉴定、评估和人员技术培训,执行校舍防雷击排查鉴定技术及相关标准;落实校舍改造建设防雷击收费有关减免政策;负责为各县(市、区)提供重点雷区监视防御区分布情况,提出学校防雷击安全评估和建议。
  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违法违纪和跨区域的重点案件,指导各县(市、区)监察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工程的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对校舍建设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参与全市校舍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指导各县(市、区)公安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工程的实施。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工程资金的全过程审计,将工程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审计力量,指导各县(市、区)审计部门积极开展工程专项审计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参与组织对工程建设较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市教育局局长刘卫东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
  1.协调与规划组:由市教育局牵头,市教育局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目标、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系统;筹措和落实工程专项投资;统筹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制定和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及有关减免政策与标准,为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管、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协调处理跨区域跨部门重要事项;编发工作简报,推广先进经验,向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技术指导组: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城市规划建设局领导任组长,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矿产资源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教育局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印制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技术指南、加固改造技术指南;组织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和鉴定、评估以及人员技术培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对学校校舍建设进行管理;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负责为各县(市、区)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地震断裂带和地震多发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和建议。
  3.监督检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监察局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工程资金的审计,组织对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设立举报电话,查处违法违纪重点案件。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审核各县(市、区)“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校舍加固改造、迁移避险和综合防灾方案及工程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检查、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每月10日前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主任由县(市、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局(委、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办公室成立若干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组长由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兼任。各地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配备精干人员,落实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必要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本地中小学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定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三年总体规划、分年度计划、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迁移避险和综合防灾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2010年12月底前,为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办理(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各县(市、区)“校安办”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每个县(市、区)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
  市属学校校舍的安全排查、房屋安全鉴定、加固改造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协助。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多渠道筹措的原则,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市政府根据市本级内抗震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给予适当的倾斜。
  (一)切实加大校舍安全工程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切实加大工程资金投入,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资金和项目的基础上,每年要新增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省下达各地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外,其余全部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要将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二)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省、市级整合和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各县(市、区)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工程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三)认真做好规费减免工作。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7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降低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出台优惠政策,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工程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为贯彻安全牢固、功能合理、防震减灾、节约够用等原则,农村中小学校取消学校新建工程建筑保温节能设计。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校舍安全排查和鉴定中涉及建设、地震、气象、消防、房产、矿产、水利等政府财政拨款部门、非自收自支单位的鉴定、检测等费用,均应予以减免;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从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角度予以免收或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具体的优惠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并在2009年11月15日前将教育项目建设规费免费情况报送市“校安办”;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对捐赠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外地市民,由市政府授予“赣州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四)保证学校建设用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小学新建、改扩建校舍等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农村中小学新建、改扩建校舍等建设用地,由乡(镇)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
  民办、外资、企(事)业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赣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和《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每年完成校舍安全工程任务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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