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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及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开始,我省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我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确有困难的地区,筹资标准可以分两年到位。
  二、政府补助标准达到120元/人的县(市、区),省级财政结合各地财力情况,实行分档补助。具体分档标准为:
  第一类: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原莆田县、原宁德市,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96元。
  第二类: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和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72元。
  第三类:闽侯、长乐、永安和漳州、龙岩市辖区,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48元。
  第四类: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30元。
  2010年政府补助标准达不到120元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实际政府补助水平的相应比例核定补助。
  三、《福建省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以及《福建省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将于近期下发。各地要真做好筹资工作,在总结以往基金运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当地补偿方案的合理调整,确保基金合理使用和安全,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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