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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2-02 生效日期: 2010-02-02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管一[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全面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审核把关不严,放宽安全许可条件;部分地区日常监管不到位,一些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录入不规范;尾矿库持证率低,截至2009年底,全国尾矿库持证率不足44%,个别地区不足10%。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是依法加强事前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从源头上治理事故隐患的重要法律手段,务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抓、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狠抓落实。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要研究提出新举措、及时解决新问题。
  二、严格审核,依法颁证。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禁随意放宽标准、放松要求。凡是新建非煤矿山,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申请。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审查,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须经安全现状评价确定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经评定确定安全标准化等级,否则不得受理其延期申请。
  要把尾矿库安全许可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已提出取证申请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提出取证申请和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
  三、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依法持证。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制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备案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时未主动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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