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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两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2-25 生效日期: 2010-02-25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调[2010]2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月15日,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花桥镇龙阳山煤矿发生窒息事故,死亡3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技改矿井,设计改造规模为4万吨/年,矿方因资金问题长期未动工,证照已过期,被相关部门及花桥镇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是,该矿在停风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下井查看设备,发生窒息事故。
  2月18日,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长梁沟镇小三沟村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窒息事故,死亡5人。初步分析,当地村民擅自挖开被炸毁封堵的井口,盗采煤炭,因采煤窝点有害气体积聚,致使进入人员窒息死亡。
  以上2起事故暴露了当前一些地区对已关闭矿井监管不到位,对停产整顿矿井安全管理不严格、监管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不力。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整合技改及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整合技改煤矿必须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以技改名义非法组织建设、生产。有关部门对技改煤矿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改期限,凡是限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煤矿,要取消其技改资格,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应暂扣相关证照,明确整改期限,并严格验收程序。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部署,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生产、私挖滥采、依法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超层越界盗采资源或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同时,对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对组织非法违法生产者,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开采问题突出的县、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依法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各地要继续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对已确定关闭的煤矿,有关部门应吊销证照,停止供电、封填井筒、恢复地貌,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关闭到位。要统筹安排2010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在9月底前要完成全年关闭煤矿名单的公告工作,年底前按标准全部关闭到位,确保实现到2010年底全国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以内的目标。同时,要做到关口下移、以预防为主,县、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对已关闭矿井的巡查制度,加大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鼓励并认真核实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四、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实施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煤矿企业要落实停产或检修期间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监管,经过地方有关部门逐级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时,煤矿必须制定和执行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春节及“两会”后,大量停工停产的煤矿将陆续工复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矿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要严把验收质量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复产复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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