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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2-26 生效日期: 2010-02-26
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 文物督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2009年末至今,一些地方连续发生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事故。2009年12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德国总督府旧址西南侧阁楼在维修工程中失火,过火面积20平方米。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拈花寺西配殿失火,过火面积60多平方米,西配楼二层三间古建筑被烧毁。2009年12月29日,陕西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武帝茂陵失火,燃烧陵体西侧干草面积约4亩。2010年2月18日,河北省正定县南城门(“正定古城墙”为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仿古门楼失火,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城门楼被烧毁,经济损失100余万元。2010年2月22日,贵州省织金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织金古建筑群”东山寺正殿失火,过火面积26.61平方米,右稍间一间被烧毁。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依法严肃处理了责任人员。
  分析近期火灾原因,一是消防通道不畅或消防水源不足,二是违规用火用电,三是疏于安全巡查。短时间内发生的五起火灾再次敲响了文物安全警钟,也暴露出文物安全管理仍存在漏洞,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尚未到位。为坚决遏制近期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高发态势,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各项要求。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在《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09〕38号)中,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7方面23条检查要求。各单位务必逐条对照,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特别是对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用火用电和易燃物遗留等情况要重点检查,并将自查与整改情况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务必实施联合检查,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2010年3月15日前汇总上报“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情况,提交《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于近期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于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安全防范,严管施工现场。地方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主动争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支持,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库房和文物展室周围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内焚香、烧纸,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及其附近放飞孔明灯等易燃物品,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堆积易燃物。要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施工现场防火工作责任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用电用火管理制度,坚决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绝对安全,是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机构的首要职责。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针对消防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夜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加强并落实安全巡查制度,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必须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火灾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按要求上报。今后对于迟报、缓报、瞒报火灾事故的,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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