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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02 生效日期: 2010-03-02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标备[2010]34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天津市<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的备案函》(建科教便函[2010]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579-2010。其中,同意将第7.4.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2.1(1)、3.3.1(5)、3.5.1(1)、4.0.2(2)、5.0.2(3)、6.1.4.6.1.5.6.1.6.6.1.7.6.4.4(6)、6.11.2(1)、7.3.2.7.4.4.7.5.1(1)、7.6.1(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3.2.1(1)建议修改为:
  3.2.1 人行道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组团路口、单位出入口、人行横道道口等处应设置缘石坡道;
  3.3.1(5)建议修改为:
  3.3.1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10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措施,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提示盲道。
  3.5.1(1)建议修改为:
  3.5.1 公交车站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商业街等主要地段附近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并应设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
  4.0.2(2)建议修改为:
  4.0.2 城市广场无障碍建设应包括以下范围:
  2 广场内设公共厕所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及洗手盆,男厕所内应设1个无障碍小便器;
  5.0.2(3)建议修改为:
  5.0.2 城市开放绿地无障碍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的公共厕所旁应设置无障碍厕所,并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及洗手盆,男厕所内应设1个无障碍小便器。中小型园林建筑设公共厕所时应在男、女公共厕所内各设1个无障碍厕位及洗手盆,男厕所内应设1个无障碍小便器;
  6.1.4建议修改为:
  6.1.4 公共建筑中医疗建筑、交通建筑为公众使用的入口必须为无障碍入口,其他公共建筑中为公众使用的入口及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入口门应为无障碍门。
  6.1.5建议修改为:
  6.1.5 公共建筑中的厕所及城市一、二、三类独立式公共厕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1.6建议修改为:
  6.1.6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有楼层的老年人办公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的商业建筑、医疗康复和交通建筑必须设置无障碍电梯。
  6.1.7建议修改为:
  6.1.7 体育场馆、观演建筑应设有轮椅席位。
  6.4.4(6)建议修改为:
  6.4.4 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设有客房的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等应设无障碍客房,其标准间的数量100间以下不应少于1间;100~400间不应少于2间;400间以上不应少于3间;
  6.11.2(1)建议修改为:
  6.11.2 住宅及公寓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电梯的住宅及公寓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住房;
  7.3.2建议修改为:
  7.3.2 无障碍入口及设有轮椅坡道的建筑入口,设置的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
建 筑 类 别
最小宽度(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含中小学校
2.小型公共建筑
≥150
 
3.中、高层住宅、公寓建筑
≥200
 
4.设有无障碍住房的多、低层住宅、公寓建筑建筑
≥150
 
5.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4.2 坡道高度大于0.20m时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4.4建议修改为:
  7.4.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坡道高度、水平长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表7.4.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坡道高度、水平长度和宽度
坡 道 位 置
最大坡度
最大高度(m
水平长度(m
最小净宽度(m
1.建筑入口
120
150
3000
≥150
112
075
900
≥120
110
060
600
≥120
18
045
360
16
030
180
2.室内走道
112
075
600
≥100
3.室外通路
120
150
3000
≥150

  注:采用1:6~1:10坡度的轮椅坡道总高度不应大于坡道的最大高度。
  7.5.1(1)建议修改为:
  7.5.1 为公众通行的走道和通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公众通行的走道和通路净宽度应符合表7.5.1-1的规定。表7.5.1-1 通行净宽度
建 筑 类 别
净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090
4.居住建筑走道
≥120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

  7.6.1(2)建议修改为:
  7.6.1 无障碍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无障碍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6.1与图7.6.1-1的规定。
  表7.6.1 无障碍门的净宽
类 别
净 宽(m
1.自动门
≥100
2.推拉门、折叠门
≥080
3.平开门
≥080
4.无障碍旋转门直径及可开启门扇
≥360≥180

  图7.6.1-1 无障碍门净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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