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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费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08 生效日期: 1993-05-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成渝高速公路交通和收费管理、维持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畅通和偿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成渝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路政管理,根据“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所有过往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行车秩序。抗拒和阻扰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各行其道。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人力车、自行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行车时速低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违者予以处罚。 
  三、严禁自行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违者处以五至十元罚款,对酿成车祸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发生伤亡者责任自负。 
  四、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不准在超车道和主车道上停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应当将车辆移离至紧急停车带 (港);因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致使车辆不能移离超车道和主车道的,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乘车人应迅速转移到车道之外的安全地带,同时向附近的交通安全、路政值勤点报告。 
  五、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发生的人生伤亡、车辆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处理;排除路障和车辆损坏路产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六、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其收费标准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交重 (1993)212号文件规定执行。统一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使用经财政监印的统一票证,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和伪造、复制票证。 
  七、偷、漏通行费的机动车辆,除补收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按全程加收一倍的通行费。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除扣车扣证外,处以伪造票额十倍的罚款,并补收通行费,情节特别严重的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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