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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长沙市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9 生效日期: 1993-02-19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函〔1992〕169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市正三轮摩托车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控制总量,限时限线,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业务,归口长沙市人民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从事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工商、税务、物价、交通、综管等部门,应加强对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业务的人员,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从业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凡从事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的个人,必须向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按以下条件和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一、从业对象应是本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待业人员,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的本车驾驶员,并有自用停车场地。 
  二、申请人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保险公司的人、车保单,到所在区交警大队领取申请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三、从事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的人员在申请营运时,必须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缴纳营运工具增容入户费1500元,办理牌、证手续后,方能行驶。 
  四、长沙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凭登记表和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环保、保险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核发准运证。 

    第五条   正三轮摩托车参与营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车辆尾部按统一规定标明监督电话、编号,保持车况良好,标志齐全,车容整洁; 
  二、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加驾驶证、行驶证、准运证、工商营运执照、养路费收据和保险单等,以备查验; 
  三、每车每月必须缴纳站场费50元,保安费20元,营运管理费20元; 
  四、专用残疾人车只限于残疾人使用,不准参与营运。 
 
 
第三章 营运线路与行驶时间 
 

    第六条   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 
  一、每天7时至19时,市区五一路、中山路、黄兴路、韶山路东塘以北、解放西路、蔡锷路、迎宾路、芙蓉路不准行驶(不含横过); 
  二、必须紧靠机动车道左边行驶,不准左右穿插和乱停;上下客停车时,必须紧靠道路右边。 
 
 
第四章 服务质量管理和规则 
 

    第七条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必须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要求,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佩戴胸徽; 
  二、使用统一规定的客运票,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核准的客运收费标准,付款给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多收乘客运费和擅自提高运价,并依法纳税、缴纳养路费、工商管理费和营运管理费; 
  三、正三轮摩托车车篷装饰必须美观,统一造型和颜色; 
  四、不准利用正三轮摩托车进行犯罪活动,不准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或掩护。 
 
 
第五章 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证、无照、非法从事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业务的,除从购车之日起没收非法所得,追缴税款和应纳规费外,还应依照税法和工商法规从严处理; 
  二、违反统一运价规定,多收乘客费和擅自提高营运价格的,按国家物价法规规定处罚; 
  三、不使用统一运价票据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税法规定处罚; 
  四、不按规定营运线路和客运时间行驶,或乱停乱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凡无牌无证的正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参与营运的,扣留车辆后追补一年的各项管理费。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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