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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书到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进行考核验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12 生效日期: 2010-03-12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自2006年底开始统一监督和管理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建设,经过3年的努力,基本建立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配套的国家级、省级两级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为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发挥重要的作用。
  鉴于目前部分2007年获证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即将到期,为了加强对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资格即将到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进行培训,经考核验证合格的,予以资格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考核验证方式
  认监委将于3月下旬至4月底分别在北京、成都、长沙、广州、上海、沈阳组织7期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班(具体时间和报名方式参见附件1),由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具体承办,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北京班由北京列伯实验室认可技术中心协办)。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提出延续资格的评审员应如实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验证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到期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一并发送至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14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邮编:100020,联系人:龚晓海、郭天慧,联系电话010-65993914/65993916,传真65993920,邮箱:gongxh@ccai.cc、guoth@ccai.cc)。
  (二)审查资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由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负责对申请者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由认证认可研究所通知评审员参加相关研讨班。
  (三)研讨培训
  评审员需参加相关的研讨培训班,时间为2天(含半天考试),费用自理。
  (四)验证
  对经验证考核合格的评审员,国家认监委将在其原证书“验证记录”页加盖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公章,批准延续其评审员资格3年。并委托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负责将延续资格的评审员证书发送至相关评审员。
  二、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
  对于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到期需延续资格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照认监委对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验证有关精神办理,并将相关工作总结报送认监委实验室部。
  三、其他
  (一)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评审员将按照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需专门培训、重新注册;有关新要求出台之前,暂时一并办理验证延期,新要求出台后,按新要求执行。
  (二)同时拥有实验室认可评审员资格的,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转发本通知,通知有关评审员验证。
  (三)请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及时将本通知信息转告有关评审员。   附件: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验证研讨班计划
  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验证申请表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验证研讨班计划
  (具体时间由研究所和协办单位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
培训时间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北京
(第一期)
3月下旬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北京列伯实验室认可技术中心
上海
3月下旬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
3月下旬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
4月上旬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长沙
4月中旬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
(第二期)
4月下旬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北京列伯实验室认可技术中心
沈阳
4月下旬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辽宁省质监局/沈阳质检院

附件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验证申请表
姓名
 
出生日期
 
证书号
 
有效期
 
申请
参加  班
北京1期  成都  广州  长沙  上海
 沈阳    北京2
专业领域﹡
 
工作单位
 
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06年至今承担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项目经历或其他与资质认定工作相关经历:(可附页)
     
本人确保以上所填信息均属实。
      申请人 :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批准意见:
  
                    批准人:
                     年   月   日

  注1:专业领域填写本人最后学历所学专业领域,如果所学非所业,填写本人近5年来实际从事的专业工作;
  注2:已退休人员工作单位填退休所在工作单位;
  注3:﹡内容请务必如实填写,以确保证书能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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