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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8 生效日期: 2010-01-18
发布部门: 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各市属企业:
  为做好专职监事的薪酬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委专职监事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专职监事的薪酬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专职监事工作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市属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的专职监事。
  二、薪酬的构成与管理
  1.专职监事薪酬由国资委统一管理,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考核年薪组成。专职监事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2.专职监事基本年薪为10万元,按月发放。
  3.专职监事考核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上限为6万元。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发放考核年薪6万元;不称职无考核年薪。聘用期满后,根据专职监事各年度的考核结果,经综合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4.专职监事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无考核年薪:
  (1)故意漏报、瞒报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情况;
  (2)明知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要求纠正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的;
  (3)未按《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它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
  1.专职监事的培训、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福利等,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经费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2.专职监事的日常工作经费由派驻企业承担,列入该企业成本。
  3.推荐进入股份制企业的专职监事,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前提下,按本办法进行考核,本人在派驻企业领取的薪酬应上交市国资委。
  4.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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