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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9 生效日期: 2010-01-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苏林业[2010]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的管理,规范森林植物检疫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员的管理,造就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森林植物检疫执法队伍,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 例》和《植物检疫条 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植物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资质的专职和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森检员)。
  第三条 江苏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森检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检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负责全省森检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森检员管理
  第四条 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森林植物检疫事业,工作负责,大公无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三)专职从事森防检疫工作,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及森检任务大的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专职森检员依法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积极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规定;
  (三)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登记、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
  (四)进入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邮局、仓库、苗圃、贮木(加工)场、苗圃繁殖场及集贸市场等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
  (五)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植物检疫制度和生产、经营、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情况;
  (六)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收集相关依据;
  (七)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八)参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封锁控制和防治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具体指导工作;
  (九)做好疫情调查监测,及时报告疫情;
  (十)指导有关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实施防疫措施,生产繁育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十一)检查、指导当地的兼职森检员的业务工作和哨卡检疫工作。
  第七条 兼职森检员协助专职森检员开展有关工作,但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章 森检员资质审批
  第八条 森检员的任职审批
  专职森检员由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推荐申报,填写《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推荐表》,经本级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省统一组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发给国家林业局统一制作的《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兼职森检员由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推荐,经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江苏省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领取。
  第九条 森检员资质的注销
  专职森检员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森检员资格,同时收回《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及森检标志。
  兼职森检员不需继续聘用或因本人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兼职森检员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资质注销,同时收回《江苏省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江苏省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林业主管部门报失,经发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声明作废后,可以办理补证。
第四章 森检员资质年检
  第十一条 森检员资质年检范围:所有专职森检员每年都要接受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年度检查。
  兼职森检员资质年检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需要自行进行。
  第十二条 森检员资质年检内容:森检员的变动情况、年度工作成效、年度考核结果、有无违章 执法等情况。
  第十三条 森检员资质年检时间和程序
  每年12月上旬,各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将所在辖区内森检员的年检基本情况书面上报市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年检意见。市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汇总后,提出年检建议,于12月中旬前上报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由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对专职森检员作出最终年检结果,予以公布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森检员资质年检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对于工作认真、年度工作按时完成、无违章 执法等情况者,定为合格;
  (二)对于违反规章 制度,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林业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后表现良好者,定为基本合格;
  (三)对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定为不合格,按程序撤销森检员资格。
  对于年检中有两次等级为基本合格,则定为不合格,按程序撤销森检员资格。
第五章 森检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专职森检员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严格按照《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办法》执行着装,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兼职森检员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江苏省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十六条 森检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依法办事,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要热情礼貌,用词准确严谨,认真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森检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 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 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 森检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森检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第二十条 森检员收缴检疫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执行,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按规定格式完整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森检员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森检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并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办理检疫事宜不得推诿、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森检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积极宣传和模范地执行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对严格控制和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
  (三)对林业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重大贡献的;
  (四)与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斗争,检举、揭发以及查处违法案件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专、兼职森检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撤销森检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 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引起疫情扩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在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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