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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0 生效日期: 2010-01-20
发布部门: 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穗价[2010]9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交通局,各汽车客运站: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10〕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我省汽车运价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新规定
  汽车运价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我省汽车运价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新规定,为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
  二、做好2010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报备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客运票价计算公式更改为: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单座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其中:车型运价为各车型的上限运价,由15类简化为6类,与简化前相比,全省公路客运票价总水平基本保持稳定;单座车辆通行费计算中,实行年票制地区本地车辆的单车单程车辆通行费总额按外地同等类型车辆单次通行费用计算。
  为做好2010年春运期间(1月30日至3月10日)道路客运票价管理工作,各汽车客运站在春运开始前应尽快将本站场内始发的省际、市际、县际线路情况填写完毕《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申报(备案)表》(含书面报表与电子报表,书面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报市交委审核,并经市物价局核准后,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对外公布。春运期间需临时新增客运线路的,临时线路票价必须在执行前报市交委和市物价局备案。各汽车客运站须加强对站场服务人员票价调整的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向旅客做好票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汽车客运站的区内、市内线路,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文件规定计算春运期间各线路的票价标准后,报当地交通局和物价局备案,经审核后对外公布各线路票价。
  三、贯彻落实2010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公示制度
  各汽车客运站在春运开始前应尽快按规定制作完成《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票价公示格式》,并在站场售票大厅显眼位置公示所营运的线路票价,自觉接受乘客和社会的监督。
  四、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强对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票价政策多收费,不按规定报备案的线路票价,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同时,加强价格举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乘客投诉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乘客的合法利益。
  为及时掌握春运道路客运票价执行和客流量变化情况,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春运道路客运票价水平的监测工作,按省的统一部署实行春运道路客运票价临时监测制度。
  五、做好总结工作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交通局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于3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物价局、交委,以便汇总报省。
  市物价局联系人:郭海燕,王键
  联系电话:86196809,86196817,传真:86196810
  电子邮箱:jiagechu2009@yahoo.cn
  市交委联系人:陈栩琳
  联系电话:86010019,传真:86010065
  电子邮箱:chenxl@gzyz.gov.cn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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