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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0 生效日期: 2010-01-20
发布部门: 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文号: 马政办[2010]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信委制定的《马鞍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
市经信委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 例》、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皖节能办〔2009〕3号)和《市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马政〔2008〕3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综合整治、区别对待、分期实施、稳步推进、长效管理的原则,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违反国土资源、环保、墙改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粘土砖瓦窑厂,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依法分期关闭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瓦窑厂35家,其中,市区13家,当涂县22家。市区:2009年关闭5家,2010年关闭8家。当涂县:2009年关闭10家,2010年关闭8家,2011年关闭4家(具体见附件)。
  三、治理整顿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粘土砖(瓦)窑厂均列入治理整顿范围。
  (一)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18门(含18门)以下轮窑;
  (三)挖损破坏耕地和植被的以及场区内无自采土源的;
  (四)在自然保护区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沿江河湖渠边的;
  (五)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09年7月-2009年8月31日)。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与县、区政府签订专项治理目标责任书,并将其列入节能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治理整顿(2009年9月1日起)。
  在详细排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治理整顿。凡被关闭取缔的砖瓦窑厂,要在限期内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
  对列入限期淘汰名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能按规定补齐相关证照的砖瓦窑厂,一律予以取缔。
  (三)检查验收。
  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2010年、2011年12月组织成员单位对县、区政府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五、相关政策
  (一)经济补偿政策。
  1.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的市区粘土砖瓦轮窑厂,按标准每拆除一座轮窑厂,每一门窑补贴生产企业3000元。对证照不全的粘土砖瓦窑厂,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整顿目标任务的乡镇,每拆除一座窑厂补助其工作经费2万元。
  3.已征用土地上的粘土砖瓦窑厂不在奖励和经济补偿之列。
  4.以上补偿及奖励资金从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二)扶持政策。
  1.对关闭拆除的粘土砖瓦窑厂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并优先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腾出的其它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复垦项目。
  2.对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砖瓦窑厂,允许其使用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对其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墙材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序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成立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和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质监、供电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工作,要成立相应组织,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到人,确保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落实政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是节约土地资源、调整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争取被列入治理整顿名单内企业的支持与配合。相关企业要服从大局,自觉履行义务。对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任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在治理整顿过程中一并处理。县区政府及各乡镇要全面落实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现治理整顿目标。
  自本实施意见批转实施起,全市停止审批新的粘土砖瓦窑厂。
  县区政府是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的责任主体,要扎实开展治理整顿相关行动,确保实现治理整顿目标。被列入治理整顿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窑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关闭。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关闭的粘土砖瓦窑厂,由所在县区政府下发《关闭决定书》,按程序依法予以强制关闭拆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要根据政策切断电源,其它相关部门要依法收回或注销核发的相关证照。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市治理整顿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治理整顿砖瓦窑厂工作的督查,掌握工作进度,组织对标验收和年度目标考核。报请市政府对完成年度目标的县区、乡镇政府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落实“问责制”,并责令限期完成治理整顿任务。
  附件:1.市区限期淘汰粘土砖瓦窑厂名录
  2.限期淘汰粘土砖瓦窑厂任务分解表
附件2限期淘汰粘土砖瓦窑厂任务分解表
县区
现有窑厂数
2009年淘汰任务(企业数)
2010年淘汰任务(企业数)
2011年淘汰任务(企业数)
暂保留(企业数)
金家庄区
1
/
1
/
/
花山区
5
1
4
/
/
雨山区
7
4
3
/
/
当涂县
30
10
8
4
8
合 计
43
15
16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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