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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拆除取缔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1 生效日期: 2010-01-21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办函[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10吨/时(不含,下同)以下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在市区二环路以内、济南高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历下区姚家街道、龙洞街道、智远街道,市中区党家街道、陡沟街道,槐荫区段店镇,历城区华山镇、王舍人镇等政府(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限期拆除取缔容量为1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和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茶水炉、炊事灶及小烟囱。对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地区,重点是市区二环路、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长清城区及大学科技园区,集中开展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清查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锅炉、茶水炉、炊事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对全市范围内依法允许保留燃煤(油)设施的监管,直至彻底消除冒黑烟现象。
  二、专项整治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负责辖区内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专项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区市管重点单位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专项整治工作。
  三、专项整治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各自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工作。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调查汇总表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燃煤(油)炉具查处阶段(2010年2-3月)。各县(市)区负责进一步强化辖区特别是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燃煤(油)炉具冒黑烟查处工作,坚决遏制燃煤(油)炉具严重冒黑烟问题。
  (三)集中拆除取缔阶段(2010年4月)。4月1日-4月10日,各有关单位自行拆除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4月11日-4月30日,各县(市)区对没有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集中强制拆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5月)。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成果逐一检查验收。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8-10月)。8-9月,各县(市)区对前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巩固拆除取缔成果。10月,再次清扫死角,彻底消除反弹隐患。
  四、专项整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与协调,落实责任单位,确保按期完成辖区专项整治任务。
  (二)加强调度检查。市环保局要强化协调调度,及时汇总通报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环保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察,对工作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强化舆论监督。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要制定宣传计划,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及时公布拆除取缔进展情况,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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