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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2 生效日期: 2010-01-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应办发[20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规划”)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我省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完成《规划》确定的有关任务目标,现就我省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是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广泛参与,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以及其它基层组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总体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但随着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始显现:一些基层单位应急组织机构还没有落实到位,应急预案体系不够完善,应急队伍不够健全,预测预警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不够规范,应急资源准备不足,先期处置能力不强,科普宣教工作滞后,群众自救互救能力较弱。在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以及其它基层组织建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应急管理示范点,完善其隐患监控、信息发布、志愿服务、科普宣教、应急救援等必要功能,对于探索应急管理规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整合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部署于基层组织的应急资源,夯实基层基础,完善体制机制,根据现实需要和实际能力,逐级确定示范点,分步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基层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在全省建立一批覆盖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以及其它不同类型基层组织的应急管理3示范点。在各示范点的示范带动下,使全省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更为完善,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群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三、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1-3人,明确相应职责。结合地域、行业的特点,建立应急值守、联席会议、隐患排查、信息员等四项制度。(详见附件1)
  (二)有应急预案。针对地域、行业特点,结合风险隐患排查,制订各类应急预案。预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有应急队伍。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企事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等资源,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平时结合预案加强训练,遇有突发事件能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四)有应急设施。结合自身设施特点,本着一专多用、专兼结合、整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规划安排各类基础设施。至少包括“五室一所”:应急机构办公室、应急值班室、应急资料室、应急活动室、应急器材室、应急避难场所。(详见附件2)
  (五)有科普宣教。经常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群众广泛参与的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使辖区人员自救互救知识普及、应急疏散路线清楚、风险隐患区域
  四、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标准。各级政府应急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分别抓好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以及其它不同类型的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
  (二)保障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
  (三)申报程序。应急管理示范点申报要坚持条 块结合,逐级进行。省政府应急办组织对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进行现场核查、评选,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应急管理示范点规章 制度内容明细表(略)
附件2:应急管理示范点设施建设内容明细表(略)
附件3:省级应急管理示范点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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