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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2 生效日期: 2010-01-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0]7号
我省人多地少,粮食供需缺口较大。为了认真贯彻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这个总目标,以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建设吨粮田为核心,选择集中连片的标准农田,按照建设良田、应用良种、推广良法、配套良机、推行良制的要求,依靠科技,增加投入,完善设施,长久保护,强化管理,使之成为粮食稳产高产高效模式示范区、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区、解决季节性抛荒的带动区、统一服务的先行区,为稳定粮食生产、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结合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计划通过8-10年努力,力争全省建成8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整体达到亩产吨粮的生产能力。其中,到2010年底计划建成100万亩,到2014年底建成500万亩左右。具体建设目标是:
  (一)农田设施完善。耕地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周边水系通畅,农田格式化,田面平整;区内排、灌分系,具有较高的防洪与排涝能力;田间道路成网,布局合理,能适应大中型农机下田作业要求;农电输电线路、变压器等设施能满足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求。
  (二)农田质量提升。通过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改善标准农田地力状况,达到土壤有机质含量与酸碱度适宜、耕作层厚度适中、理化性状优化、农田养分平衡的土壤培肥要求,农田总体地力水平良好。
  (三)生产技术先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基本普及,复种指数200%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季种植粮食作物。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千斤粮万元钱”、水旱轮作、稻田养鱼、稻鸭共育等高效生态栽培模式逐步得到广泛应用。
  (四)服务体系健全。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减少季节性抛荒,培育发展种粮大户、规范性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健全粮食生产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推行统一机械作业、育供秧、植保、烘干等服务,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三、科学规划粮食生产功能区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和省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编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并与全省新增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实施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交通道路建设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水利建设规划、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规划等相衔接,确保在较长时期内不被建设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标准农田档案资料,选择适宜种植水稻、地势平坦、田面平整、相对集中连片面积100亩(山区50亩)以上的标准农田进行建设。各市、县(市、区)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并随同电子地图、数据库报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各市、县(市、区)应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由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机制
  粮食生产功能区由县级政府负责建设,每个项目区应确定责任单位,由乡镇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责。省里重点扶持建设一批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由市、县(市、区)政府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向省里申报。凡已列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农田,原则上不再申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严格实行验收认定制度,项目计划完成后,市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申报验收。每年省里将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分级验收认定工作。目前各地已建成并达到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可向省里申请验收认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具体标准、项目管理和验收认定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努力增加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投入
  各地要动员农民群众和村级组织,积极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各市、县财政要切实增加资金投入,整合相关资金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各地制定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要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省里将统筹相关资金,集中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同时引导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地力提升等项目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农户优先享受农机补贴等扶持政策。
  六、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理和保护
  粮食生产功能区验收认定后实行统一编号命名,并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档案。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保护,每个粮食生产功能区要明确乡镇行政负责人为管理保护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农技员。路、渠、泵站、防护林等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专人管护。基础设施破损、缺失的要及时修复,对因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设施严重损毁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落实修复措施。要严格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对因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必须严格按“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执行,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数量不减、质量有提高。
  七、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省里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和具体协调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各项工作,具体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三新技术”配套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占用审批和管护。财政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优先安排在符合立项条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水利部门要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水利、周边河道疏浚和水闸、机埠等设施的配套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交通部门要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周边公路网的规划建设、维护。电力部门要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电网建设,包括输电线路架设、变压器配置以及日常维护等,确保农业用电安全。粮食部门要确保优先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粮农民签订粮食订单。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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