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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2 生效日期: 2010-01-22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优抚对象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建立全市统筹,城乡一体,统一经办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高于社会成员平均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充分体现特殊社会保障;
  (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坚持综合保障的原则,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医疗补助为支撑、医疗服务机构优惠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模式;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托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平台,实现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市、区县财政分级筹集的方式,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动态调整机制;
  (六)坚持优质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补助制度,探索实行谈判付费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享受国家伤残抚恤的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
  (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参保及缴费
  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方式。优抚对象中的学生、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未成年人,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其余人员由市民政局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标准。优抚对象中的学生、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未成年人的缴费标准,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60元标准缴费。
  (三)参保补贴。优抚对象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统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医疗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按照下列标准补助:
  (一)普通门(急)诊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
  (二)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
  (2)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
  (1)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
  (2)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1)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
  (2)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
  (3)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
  (三)医疗机构优惠。
  1.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
  2.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
  六、医疗服务管理
  (一)身份认定。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基本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信息平台。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由市民政局于每月底传送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实施定点医疗优惠制度。各区县可在本区县范围内择优选择3至5所一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其中含1所中医医院)作为医疗优惠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优惠工作,并建立向三级医院转诊转院制度。
  (三)普通门(急)诊补助就医限定。普通门(急)诊补助只限于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诊。
  (四)减免住院押金。优抚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经批准的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优抚对象的住院押金。
  (五)医疗费结算实行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信息化标识管理,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医疗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联网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以及定点住院医疗服务机构刷卡就医,其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补助实行即时同步结算。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伤情复发,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安排由区县评残鉴定机构对其残情进行鉴定,认定其符合旧伤复发,其治疗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优抚对象在尚未实现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对于新批准的适用本办法的优抚对象,其医疗报销待遇和医疗补助政策应于优抚对象身份批准之日起执行,批准之日至办理参保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对以上各项目本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每季度第一周,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递交本人垫付的医疗费单据,统一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七、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用于医疗补助。
  3.社会捐赠资金。各区县从每年接收社会各界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提取10%用于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免征各项税费。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医疗补助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专户。
  各区县财政应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季从市对区县的调度资金中扣减,划入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专户。
  (三)市民政局负责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中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按季划入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专户。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季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出情况和下季度医疗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使用计划审核后,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医疗补助资金安全完整,依规定使用。
  (五)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适用本办法人员身份的认定,以及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的归集、上划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医疗保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即时同步结算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为优抚对象提供周到便捷的经办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优惠机构的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制度、监管医疗行为、保证服务质量、落实相关减免优惠政策。
  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成立的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领导下,借助城乡医疗救助平台,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单独列账管理。
  对于医疗保险报销、政府医疗补助后,医疗费负担仍然较重,影响正常生活的优抚对象,由区县给予临时补助。
  区县医疗保障水平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区县人民政府应予妥善解决。
  九、工作要求
  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优抚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统筹资金到位,切实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切实抓好落实。
  十、其他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6〕66号、津财社联〔2006〕110号)和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号)执行。
  (二)一至六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医疗保障办法,参照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11号)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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