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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本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受非典型肺炎影响,本市部分行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了帮助受非典型肺炎影响较严重的行业克服困难,确保本市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对医疗、科研等一线单位和人员给予专项投入和奖励的同时,市政府特制定《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本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若干政策》由各级政府通过建立“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予以落实,各项政策中由财政拨付的资金统一归口该专户划拨。各级政府要根据企业和单位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不同性质,按照“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就户核定,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税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本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 
 
  非典型肺炎给本市部分行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了帮助这些行业克服困难,确保本市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生产政府指定防治“非典”用品的职工、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的加班工资以及本市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和个人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捐赠,在征收所得税时,可全额税前扣除。 
  三、对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的科研设备和其它专项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当年一次性成本列支。 
  四、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用于医院购置防治“非典”设备及一线医护人员补贴,并落实“非典”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 
  五、对防治“非典”有突破性贡献的研究部门,其相关科研经费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并给予奖励。 
  六、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用品和药品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七、及时取消向本市旅馆业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对本市公交车辆,包括公交车、专线车和长途客车,暂免征收养路费和贷款道路通行费;长途客运暂免征收客票附加费。 
  八、对受直接影响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不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而影响效益工资的计算。 
  九、对出租汽车业经营困难,财政通过“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专项用于对驾驶员调节营运收入的补助,计算依据为其上月应缴实缴地方营业税的全额和缴纳养路费、贷款道路通行费的20%。同时,企业应相应等额匹配补助资金。 
  十、对民航、旅游饭店、旅行社经营困难,财政通过“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民航、出租车以外的客运交通业减半补贴,计算依据是同期应缴实缴地方的营业税。 
  十一、加快外贸出口扶持政策的实施进度,农业出口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贷款贴息政策。 
  十二、对旅游、餐饮、娱乐业中受“非典”影响,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中小企业,市区两级政府担保基金给予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 
  上述政策,根据企业和单位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不同情况和性质,就户核定,分类实施。政策的实施期限,暂定为今年5、6、7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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