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煤安监司函办[2010]4号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县)验收命名的请示》(鲁煤安管〔2010〕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对各地已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定期以通报的形式公布名单,不再验收、命名。
二、对各地建设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的先进经验和有关做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及时予以总结,通过各种形式加以推广。
三、国家煤矿安监局支持各地出台促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建设的激励政策,大力培育和宣传先进典型,不断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瓦斯防治水平。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