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办财[2010]10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要求,从编报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