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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17 生效日期: 2010-03-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安[2010]155号
各相关检验机构: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92号),将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开展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局要求,我局负责上海市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推荐工作。现就本市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
  二、申报条 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中规定格式书面及电子版的自荐报告(自荐报告模板可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a.gov.cn下载)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我局将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情况开展推荐工作。
  联系地址:河南南路288号413室,邮编:200010;联系人:金鑫,电话:63356152,E-mail:jinxin@smda.gov.cn;周灯学,电话:63356156,E-mail:zhoudengxue@smda.gov.cn。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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