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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17 生效日期: 2010-04-01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10]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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