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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11 生效日期: 2010-03-1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驻厦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8]20号)出台实施以来,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更加规范,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维护,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慰问制度,现对调整慰问标准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每年春节,市级慰问所有烈属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职或离退休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慰问标准调整为:烈属5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00元,病故军人遗属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300元。同时,区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慰问所有烈属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职或离退休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标准调整为300元。

  每年八一建军节,市区两级慰问享受定补的军人烈属(含参战牺牲的支前民兵民工烈属)每人300元,慰问享受定补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因战致残民兵民工、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每人各200元。

  二、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各区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关系在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的“两参人员”发给慰问金,标准调整为:春节每人300元,八一建军节每人200元。

  三、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仍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对关系在本单位(含临时借用半年以上)“两参人员”进行慰问,慰问金标准调整为:春节每人300元,八一建军节每人200元。经费仍按原渠道支出,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所在单位困难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担。中央、省驻厦各单位对本单位管理的“两参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以上各项从2010年春节起开始执行;

  其它相关事项仍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8]2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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