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医技人员出具心电图检查报告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26 生效日期: 2010-03-26
发布部门: 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甬卫发〔2010〕37号
宁波市第二医院:
    你院《关于卢春玲副主任技师独立出具心电图检查报告的请示》(院办〔2010〕3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精神,从事心电图及动态心电图检查的医技人员,可通过测量心率、各波段振幅、各波段时间以及平均心电轴的测定,描述心电图波形特点,对相关图形作出定位判断,检测常规心电图检查不易发现的一过性异常心电图改变等,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但通过心电图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所作出的临床诊断报告须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在乡镇医疗机构中也可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