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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6-11 生效日期: 2010-06-1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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