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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08 生效日期: 2010-07-08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发[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近年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技术程序不断规范,核查内容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是,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为进一步做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按分级核查管理规定,各省级环保部门需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出具核查意见时,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凡越权核查的,我部将予通报批评并上收该省环保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权限。

  三、建立完善上市环保核查后督查制度。对于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管理制度,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系统深入的后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公司承诺限期完成整改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应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在我部确定的范围内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后督查。各省级环保部门和督查中心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应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查看污染治理设施和相关监控设备,认真核实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现场笔录。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督查中心应将后督查情况及时报告我部,由我部统一向社会发布后督查信息。

  四、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认真执行我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书应包括产业政策、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清洁生产审核、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将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和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的情况,作为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五、加大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力度。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将上市环保核查的程序向社会公布。负责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环保部门网站公示核查情况,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应同时在环保部门网站公开,以便公众查阅。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我部将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公告制度,每季度公开通过我部和各省级环保部门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每年公布我部和各省级环保部门环保后督查结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5日前,按附件要求将上一季度本省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公司出具核查意见的情况报告我部。

  近期,我部将发布2005年以来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清单。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2005年以来和今年第一、二季度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情况,按照附件要求报告我部。

  联系人: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

  电话:(010)66556277

  传真:(010)66556244

  邮箱:wang.xiaomi@mep.gov.cn

  附件:省(区、市)直接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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