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建[2010]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2010年,我省将继续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建筑装修装饰10强企业的评选工作。为充分反映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技术水平,结合多年来的评选工作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建筑装修装饰10强企业评选办法》(修订稿)予以公布,公布之日起,原评选办法自行废止,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统计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湖北省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建筑装修装饰10强企业评选办法(修订稿)
一、评选范围
湖北省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建筑装修装饰10强企业评选范围是:经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初审报建设部审查批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12类施工总承包企业为综合实力20强的评选范围。
2、主项资质为建筑装修装饰或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为建筑装修装饰10强的评选范围。
二、评选的有关规定
1、评选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已成立企业集团的,可以企业集团为单位参评(企业集团包括:核心企业、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协作企业不含在其中)。该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以建筑业为主业。以企业集团参加评选,其成员企业不能再单独参加评选。企业集团所含的企业,应在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或企业集团的《章程》中明确。参评的企业集团应按时上报批准文件和企业集团的《章程》。
2、参评企业(集团)的数据资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统计局根据企业(集团)的年报共同采集,并以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
3、参评企业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建筑业经营经历,且无市场违规违法行为。
4、质量奖的确定
质量奖包括:评选年度获得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优质建筑装饰工程奖及在外省、市、自治区获得的省级建筑工程奖、建筑装饰工程奖,以及国家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和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奖项。以上资料均以参评企业(集团)按时上报的文件(原件)或证书为准。
5、科技应用成果的确定
科技应用成果包括:评选年度企业拥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评选年度企业获得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国家级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国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及评选年度企业获得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国家级工法奖等奖项;评选年度企业拥有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专利。以上资料均以参评企业(集团)按时上报的获批文件(原件)或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三、评选标准
1、综合评分的经济类指标及其权数的确定:
企业营业额 权数为15%
企业增加值 权数为20%
利税总额 权数为35%
利润总额 权数为20%
企业净资产 权数为10%
2、质量指标
设置质量加分,具体规定为:
(1)质量加分总分值占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值的15%,并以此计算出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
(2)获质量加分的应是评选年度获奖的工程项目;
(3)以省级建筑工程楚天杯、优质建筑装饰工程奖为记分单位;
(4)国家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及建筑工程装饰奖,折合为10个省级奖项;
(5)国家级参建奖折合为5个省级奖项。省级参建奖折合为1个奖项;
(6)建筑装修装饰及幕墙企业共同获奖的,以主承建企业为主,其他企业按参建奖规定进行折合;
(7)一项工程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为准;
3、科技应用指标
设置科技应用加分,具体规定为:
(1)科技应用加分总分值占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值的15%,并以此计算出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
(2)获科技应用加分的应是企业评选年度获得的科技应用成果;
(3)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法奖、省级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省级科技进步奖等统称为“科技应用省级奖项”并作为为记分单位;
(4)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折合为2个科技应用省级奖项;国家级工法奖折合为5个科技应用省级奖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折合为10个科技应用省级奖项;
(5)主编过国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折合10个科技应用省级奖项,参与编制折合为5个科技应用省级奖项。每一项技术专利折合2个科技应用省级奖项。
4、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以会计事务所已审核的数据为准。企业净资产为企业成立后的累计数。
四、具体计算方法
以企业营业总额排序,总承包企业取前40名,建筑装饰企业取前20名的为入围企业,然后分别计算出入围的企业经济类指标的平均值,以每个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值分别除以相应的平均值得出分值系数,再将分值系数乘以权数后相加,得出该企业的综合分值,最后加上质量以及科技应用分值,即可算出该企业的总得分。将各企业的总得分进行排序,排在前20和10名的企业即为本年度湖北省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和建筑装修装饰10强的企业。
计算公式
分值1=企业营业额/前40?20位企业的企业营业额平均值×企业营业额所占的权数
分值2=企业增加值/前40?20位企业的企业增加值平均值×企业增加值所占的权数
分值3=利税总额/前40?20位企业的利税总额平均值×利税总额所占的权数
分值4=利润总额/前40?20位企业的利润总额平均值×利润总额所占的权数
分值5=企业净资产/前40?20位企业的企业净资产平均值×企业净资产所占的权数
分值6:省级质量奖分值的确定:
(1)将相应入围的企业参评年度获奖个数统一折算为省级质量奖工程个数;
(2)将相应入围企业综合分值的15%,除以省级质量奖工程总个数(包括国家级奖项折合后的个数入围企业在外省市、自治区奖项折合后个数)得出每个省级质量奖工程的分值;
(3)将计算出的每个省级质量奖分值×企业所得的省级质量奖工程个数,得出该企业质量奖的分值。
分值7:科技应用省级奖分值的确定:
(1)将相应入围的企业参评年度获奖个数统一折算为科技应用省级奖项个数;
(2)将相应入围企业综合分值的15%,除以科技应用省级奖项总个数(包括国家级奖项折合后的个数入围企业在外省市、自治区奖项折合后个数)得出每个科技应用省级奖项的分值;
(3)将计算出的每个科技应用省级奖项分值×企业所得的科技应用省级奖项个数,得出该企业科技应用奖的分值。
将某建筑业企业七项分值相加,即得到该企业的总得分。
五、有关说明
1、消除各类专业之间的不可比因素,使不同专业在一个合理平台上参选,对一些指标,如工程结算收入、净资产等,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规定和统计口径,对某些相关指标按一定比例进行折算。
各类专业间不可比因素及相关指标的折算比例明细表
|
专业类别 |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值 |
评比中的计算比例 |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净资产值 |
评比中的计算比例 |
备注 |
施 工 总 承 包 |
房屋建筑工程 |
2亿元 |
100% |
6000万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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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
4亿元 |
20% |
8000万元 |
50% |
在资质标准中,公路工程企业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都有较高的要求,机械化程度高。经测算,在计算时,企业营业额和净资产分别乘以20%和50%的折算系数。 | |
电力工程 |
2.5亿元 |
80% |
8400万元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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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
1.6亿元 |
125% |
5000万元 |
120% |
| |
机电安装工程 |
2亿元 |
100% |
6000万元 |
100% |
在安装企业的建筑业总产值构成中,因辅材费用所占比例较高,经测算,在计算时,建筑业总产值可按原口径乘以2.2的系数得到(在企业营业额中反映)。 | |
装修装饰工程 |
装饰装修工程 |
3000万元 |
100% |
1200万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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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 |
4000万元 |
75% |
1200万元 |
50% |
在资质标准中,对幕墙企业的生产厂房及打胶、净化、固化等机械设备都有较高的要求,经测算,在计算时,净资产乘以50%的折算系数。 | |
注:各总承包、装饰企业均以此方法,详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按比例进行折算。 |
2、关于质量及科技应用单独评分的说明。为鼓励企业创名牌工程,树精品工程,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进科技应用,特在经济类指标之外,设置质量及科技应用加分。
3、入围企业在统计年报或集团章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入围企业(集团)一经确定,则予以公示,接受纪检部门及全社会监督。
4、对于评选年度发生过四级以下(含四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发生一起减扣经济、质量以及科技应用指标总分值的5%作为最后排名分值,发生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三起四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因违法违规受到省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取消其本年度的参评资格。
附件: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选指标解释
本方案设置了5个经济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实力评选。其指标函义及目的简述如下:
一、企业营业额
企业营业额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企业总收入加上境外完成的营业额。它是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发展状况的综合性指标。
企业集团的营业额应包括企业集团所属以资产为纽带的各个公司及事业单位。即包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建筑业和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营业活动之和。有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集团,应包括当年境外营业额在内。在营业额中境外营业额应按当年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计算企业集团的营业额时应注意:
1、由于企业集团的营业额是多个行业的总产值(或营业收入)汇总而得,因此,应剔除集团内部的重复因素。
2、企业集团内部由于股权状况的不同,计算营业额时,应分别对待:对于母公司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应统计全部营业额;参股的企业,只能按母公司所占比例,计算营业额。
3、已经售出的企业,所有权已变更,其营业额不再计入母公司。
二、企业增加值
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付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建筑业增加值是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建筑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建筑业总产出减去建筑业中间消耗后的余额;二是分配法(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计算公式:
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主营业务应付工资+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费+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营业利润。
三、企业总收入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必须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如工业产值、交通运输产值、商业服务业产值、其他产值收入和劳务收入等)。
四、利税总额
利税总额是将企业(集团)的利润和税金之总和进行观察的一个指标。它反映企业(集团)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全部利润额和对社会承担义务的量化。
利润总额是指企业(集团)付清一切账项后剩下的金额(含所得税在内)。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其他业务利润等。报告期内如出现亏损以“—”号表示。
税金是指企业(集团)在一定时期进行经营活动,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向国家所履行的义务。包括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管理费中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利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利税总额=利润总额+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
五、净资产
净资产是企业(集团)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即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值。净资产代表企业(集团)所有者(企业主或股东)在企业中的财产价值。它包括股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由于企业(集团)的资产净值,属于股东所有,所以在会计上把它称为“股东权益”。它是反映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