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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4 生效日期: 2010-11-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办函[2010]75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统计是政府对经济社会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工作。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石,其统计质量直接影响统计数 据的真实有效。目前,我省乡镇(街道)无统计机构、无专职统计人员、无独立办公场所的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得到解决。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工 作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实乡镇(街道)统计力量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在乡镇(街道)明确或设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 应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各村、社区(居委会)要确定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 计工作,确保各村、社区(居委会)能够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任务。
  二、落实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
  乡镇(街道)政府要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以及工作所需的办公台、文件柜、印章和其他办公设备,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保障。
  三、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科学、可行、统一的统计台账,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四、加强基层统计队伍管理和人员培训
   要加强乡镇(街道)统计队伍管理,保持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的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要加强乡镇(街道) 和村、社区(居委会)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基层统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制度(程序)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基层统 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切实保障乡镇(街道)统计经费,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地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好乡镇(街道)统计经费,将本级应承担的统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街道)要根据自身财力,结合上级转移支付情况,及时足额拨付统计人员经费。
  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网络,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网络传输等方面给予保障,逐步实现县、区、乡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实现网上直报,切实提高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事关全省发展大局,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工作须在2011年上半年以前完成。省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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