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建发[2010]246号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督管理,规范作业程序,提高处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 [2004]225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以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各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运行管理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机械设备、运行管理、运行经费保障、社会评价及整改四个方面。
机械设备包括设备配备等。
运行管理包括进场垃圾检验、称重计量、分单元填埋、垃圾摊铺压实、垃圾堆体、每日覆盖、场区消杀、飘扬物污染控制、制度建设、渗沥液处理、环境检测、环境影响、安全管理、填埋气体收集及处理、信息报送等。
运行经费保障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垃圾收费等。
社会评价及整改包括社会评价和整改情况等。
第六条 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
第七条 考核采取垃圾处理场自查、市县主管部门普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对设区城市和杨凌示范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由设区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自查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考核。
对县城(含县级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在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由设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评,考评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考评结果进行抽查性考核。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9月份统一对全省城镇垃圾处理场进行考核。
每年8月20日之前,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自查考评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陕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细则》打分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自查、考核、抽查均按照《陕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细则》打分评估。得分≥85分为优秀,≥70分<85分为合格,<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留至下一年度。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垃圾处理场,有关城市和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分析和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照程序将情况通报卫生城市(县城)、环保模范城市(县城)、文明城市(县城)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垃圾处理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考核不合格的城镇,均不得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已取得称号的要按程序取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起实施。
陕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及分值 |
考核子项 |
评分细则 |
评分 |
机械设备 (10分) |
设备配备 |
机械设备按标准要求配套齐全 |
10 |
有垃圾压实机, 但其它机械设备配套不齐全 |
8 | ||
其它机械设备配套齐全, 但无垃圾压实机 |
6 | ||
无垃圾压实机,其他机械设备配套不齐全 |
0 | ||
运行管理 (60分) |
进场垃圾检验 |
有垃圾检验措施,能有效控制有害垃圾进场 |
2 |
无检验措施、未能有效控制有害垃圾进场 |
0 | ||
称重计量 |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纪录资料完整 |
2 | |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纪录资料不全(无每辆车的纪录或无月总量统计或有漏计) |
1 | ||
无称重计量 |
0 | ||
分单元填埋 |
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未填埋区和作业单元雨水进行单独导排 |
5 | |
只有分区, 未分单元, 填埋分区内雨水、污水混合 |
3 | ||
未分作业区和单元,雨水、污水混合 |
0 | ||
垃圾摊铺压实 |
使用专用压实机械, 按标准分层摊铺、压实 |
4 | |
用专用压实机械, 但未分层压实 |
3 | ||
用普通推土机进行分层压实 |
2 | ||
用普通推土机压实, 但未进行分层压实 |
1 | ||
未用任何机械摊铺压实 |
0 | ||
垃圾堆体 |
堆体边坡不大于1:3, 终场边坡及时覆盖 |
2 | |
堆体边坡不大于1:3, 终场边坡未及时覆盖 |
1.5 | ||
堆体边坡大于1:3, 终场边坡及时覆盖 |
1 | ||
堆体边坡大于1:3, 终场边坡未及时覆盖 |
0 | ||
每日覆盖 |
做到每日覆盖 |
3 | |
未做到每日覆盖 |
0 | ||
场区消杀 |
有消杀药物购置原始单据,有消杀药物进出库单。有消杀记录,效果良好 |
4 | |
无消杀药物购置原始单据,无消杀药物进出库单。有消杀记录,效果良好 |
3 | ||
无消杀记录,现场消杀效果良好 |
2.5 | ||
无消杀记录,现场消杀效果不好 |
0 | ||
飘扬物 污染控制 |
有防飞散设施及措施,效果良好 |
4 | |
有防飞散设施及措施,但效果不好 |
2 | ||
无防飞散设施及措施,防护范围内存在飘扬物 |
0 | ||
制度建设 |
有运行作业手册及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手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健全;场内标识齐全、规范 |
3 | |
规章制度不健全;但场内标识齐全、规范 |
1.5 | ||
规章制度不健全;且标识不齐全、不规范 |
0 | ||
渗沥液处理 |
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数据全部达标或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 |
10 | |
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不达标次数占总监测次数的比例小于20% |
8 | ||
处理后出水监测不达标次数占20%以上 |
4 | ||
简易处理,出水基本不能达标 |
2 | ||
渗沥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 |
0 | ||
环境检测 |
配备较完善的环境监测设备,能定期对大气、渗沥液、地下水、地表水及噪声等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监测,能提供连续、完整、准确的监测资料和报告 |
3 | |
|
能监测主要污染指标,但不能按标准定期进行 |
1.5 | |
能监测个别污染指标 |
0.6 | ||
未采取任何监测措施 |
0 | ||
|
| ||
|
| ||
环境影响 |
所有排放指标监测数据均达标 |
5 | |
排放指标监测数据达标率大于50%小于100% |
2.5 | ||
排放指标监测数据达标率小于50% |
0 | ||
安全管理 |
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安全制度健全,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
4 | |
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
2 | ||
曾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
0 | ||
填埋气体 收集及处理 |
按规范要求设置完善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达到浓度后进行集中燃烧或利用,或填埋气体未达到集中燃烧或利用浓度直接排空 |
3 | |
按规范要求设置完善气体导排设施,对达到浓度的填埋气体未进行集中燃烧或利用,直接排空 |
1.5 | ||
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填埋气体 |
0 | ||
信息报送 |
按照《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运行管理信息 |
6 | |
能够按照要求准确报送运行管理信息,但不够及时 |
3 | ||
报送的运行管理信息不准确 |
0 | ||
运 行 经 费 保 障 (20分) |
财政预算 |
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 |
9 |
未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 |
4 | ||
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 |
0 | ||
资金拨付 |
同级财政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足额拨付 |
5 | |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大于(等于)80% |
4 | ||
同级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小于80% |
2.5 | ||
未拨付垃圾处理运行所需资金 |
0 | ||
垃圾收费 |
建立完善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标准征收到位,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
6 | |
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标准征收到位,专户管理,未全部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
4 | ||
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未按标准征收到位,专户管理,未全部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
3 | ||
未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0 | ||
社会评价 整改 (10分) |
社会 评价 |
无社会不良投诉 |
5 |
不良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
0 | ||
整改 情况 |
对各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投诉能及时整改 |
5 | |
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