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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4 生效日期: 2010-11-04
发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残联厅发〔2010〕27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和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6〕2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中国残联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创建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作为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各级残联的高度重视,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 持和投入上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实施一批辅助器具服务重点项目,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辅助器具服务体系,近千万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服务,提高了参与社会生活 的能力,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残疾人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相对 滞后,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按照“中央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选择地方重视、定位准确、工作突出、有服务特色、制度环境良 好、辐射能力强的省级辅助器具中心进行培育、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进而发挥其指导、示范和辐射等作用,可以更好地推动本区域以及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 服务工作的快速发展,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任务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建设5~6个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建设要牢固树立为残疾人服务的方向,不断满足广大残疾人对辅 助器具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坚持导向性、协调性、创新性原则。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建成5~6个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并 充分发挥他们在机构建设、人才培养、服务水平的提高和规范化建设、资源共享等方面的示范、指导作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辅助器具服务体系,使我国的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一个较大程度的提高,确保残疾人得到全面和专业化的辅助器具服务。

  

  (二)推 动省级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各省残联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争创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要以此为契机,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争取有关部门在资 金、人员和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提高本地的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条件,培养和建设一支具有专业基础理论和临床实 践能力的专业队伍,推进辅助器具适配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辅具中心的服务能力。

  

  (三)探索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发展 途径。通过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各级残联要在机构建设、专业建设、服务模式、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辅助器具服务 工作发展途径,推动辅助器具中心建设和发展,加快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三、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建设方法和步骤

  

  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创建,采取地方残联申请、中央和地方共同培育、专家评审、验收的操作程序,分步骤有序实施。

  

  (一)入选条件。

  

  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应为残联所属的省级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地方残联重视,辅具中心领导能力强,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经费保障条件充分,业务全面,并且在机构建设、人才培养、服务水平、规范化建设、资源共享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其综合水平在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实施步骤。

  

  由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负责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具体实施。实施时间为2010年~2014年,逐步推进、稳步发展。

  

  1.动员和准备。
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创建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筹备,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本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

  

  2.申请和初审。

  

  申请参与建设的省级残联向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提交建设申请等有关资料,由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进行初审。

  

  3.指导和培育。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根据地方建设申请等有关资料,参考近年来的工作状况,对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报中国残联同意后,确定为创建对象;中国残 联将与地方残联签订共同创建协议,明确创建目标,中国残联将在项目上给予支持,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将对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培 育。

  

  4.评审和验收。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将通过初审,并完成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培育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报送中国残联,中国残联组织有关专家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和达标标准另行制定、印发。

  

  5.颁发证书和授牌。

  

  通过验收达标的机构由中国残联颁发证书并授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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