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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5 生效日期: 2010-11-05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0]3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粮食是特殊的战略物资,粮食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市人多地少,粮食生产资源紧缺,三分之二以上的粮食供给依靠外地调 入,一旦粮食主产区调运发生困难,我市的粮食供给会面临沉重压力。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和粮食生产成本的逐年增加,粮食生产与其他农业 产业比较效益的差距呈逐年加大趋势,稳定粮食生产困难增多、压力加大。而我市的粮食生产组织化、规模化、现代化、商品化水平较低,严重制约了农田设施建 设、农业主体培育、农机化推进和先进技术应用,限制了粮食生产转型升级。通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有利于巩固和保护一批粮食生产的核心产区, 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逐步形成与完善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相配套的粮食稳产高产标准体系,不断提高粮食单产;积极推进土地流 转,培育和扶持粮食生产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主体,促进粮食规模经营。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已经成为保障我市粮食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稳定粮 食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和加快粮食生产转型升级、发展现代粮食生产的有效抓手。
  二、指导思想
  坚 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稳能力、保总量、增效益”的粮食生产要求,以功能区的规范建设为重点,以保护和管理为保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发挥粮 食生产功能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加快推进粮食生产转型升级,提高粮食生产效益,稳定提升粮食生产水平,努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省下达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到2014年全市共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52万亩,到2018年建成面积达到83万亩。“十二五”期间,全 市每年新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10万亩,并达到农田设施完善、农田质量提升、生产技术先进、服务体系健全的建设标准;确保已建成功能区面积不减少、质量 有提升、设施更完善,全市功能区农田基础设施配套率达到80%,农田复种指数达到200%,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功能区中设施农业、粮经轮 作、种养结合等新型农作制度应用比例达到50%,以土地流转为主要形式实现的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实现机械作业、育供秧、植保、培管、烘干等统一服务 比例达到80%,其中市级功能区粮食生产统一服务实现全覆盖。
  四、工作重点
  (一)改善功能区生产条件。
  1.完善基础设施。按照农田成方、道路成网、排灌分系、用电方便的要求,抓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2.实施沃土工程。以秸秆还田、冬种绿肥、稻田养禽、增施有机肥为重点,大力推广配方施肥、专用肥和生物肥,改善农田地力状况,达到土壤培肥要求。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用于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力提升。
  (二)加强功能区保护与管理。
  1.科学规划。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与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确保在较长时期内功能区不被建设征占用。
  2.依法管理。严格依法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对因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征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实施,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3.加强监督。功能区要以保障粮食生产为首要目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规定,禁止在功能区内挖塘养鱼、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对保护不力的功能区将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功能区种粮用途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申报各级支农项目的资格。
(三)推进功能区体制机制创新。
  1.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强功能区内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鼓励土地向种粮能手集中,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土 地入股、季节性转包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资金扶持市级功能区开展以土地流转为主要形式的规模经营。对土地 流转期限3年(含)以上,当年新增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功能区内土地流转率达到80%以上或流转总面积 超过5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年3-5万元的奖励;功能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参与的流转组织符合当年奖励条件的,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农 户一次性奖励。
  2.全面推进统一服务。在机耕、育秧、插种、植保、收割、烘干等粮食生产主要环节,大力推行全程统一服务。“十二五”期间,市 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万元资金对市级功能区实行补助,其中粮食生产实行全程统一服务的市级功能区,按全程服务面积每亩补助80元;实行水稻机插和统防 统治单项服务的市级功能区,按服务面积每亩补助20元。
  3.大力实施农作制度创新。在功能区内积极开展农作制度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挖掘土 壤、气候和生物潜能,根据各种资源、农作物和动物生长的时间节律,利用时间组合和季节更迭,对土地、物种、时空进行科学配置,推广粮经结合、种养结合、粮 饲牧结合、农业废弃物循环资源化利用、间作套种、水旱轮作、立体种养等农作方式,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因地制宜推广创新农作制度模式。“十二五”期间,市 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功能区农作制度创新,对功能区内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年亩产值5000元以上的新发展的创新农作制度模式, 每个创新模式奖励3-5万元。
  4.加快提升农机装备水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以粮油生产机械为补贴重点,适当提高补贴标 准,凡购买中央、省、市补助目录内的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粮食烘干机、油菜收获机械,在中央和省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按补贴目录中的定额给予追加补 贴;购买水稻机插秧盘,在中央和省补贴基础上,市、区(县、市)两级按追加定额各补助50%。
  5.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竞赛 活动。以粮食高产、全年高效为目标,每年评选一批功能区建设优胜单位和粮食高产状元田;积极组织领导示范方和试验田评比活动。对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 在功能区内落实的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粮食高产示范方,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在功能区内落实的2亩以上的粮食高产试验田,每年进行产量验收和评 比。“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竞赛和评比活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同时,为推进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 设,“十二五”期间每年将新认定市级功能区1万亩左右。对完成全年粮食生产和功能区建设目标任务的区、县(市),可择优推荐连片面积500亩以上、建设水 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申请市级认定,经认定后享受市级功能区有关扶持政策。
  (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1.稳定粮食播种面积。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拓宽思路,充分挖掘潜力,努力制止耕地抛荒,积极发展桑、果园套种,因地制宜发展旱杂粮生产,千方百计提高土地利用率,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2.着力提高粮食单产。以水稻单产水平的提升为主攻方向,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平台,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加强优质高产新品种的选育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完善基层责任农技员制度,扎实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技术到位率。
  3.努力增加种粮效益。全面实施粮食生产全程统一服务,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推广,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加强粮食产品尤其是旱杂粮的品牌和产业化建设,按照鲜食、加工和饲料等不同用途,加快产业开发,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加种粮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将粮食生产和功能区建设列入市政府对各有关区、县(市)综合考核和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按照分级负责要 求,层层分解任务,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从保障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和功能区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认真落实 粮食生产举措。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带头开展创建粮食高产示范方和试验田活动。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农业部门负责 组织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保护;水利部门负责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粮食部门负责确 保优先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种粮农民签订粮食订单;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 设。
  (三)提供资金保障。“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各区、县(市)财政要切实增加资金投入,整合相关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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