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5 生效日期: 2010-11-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文号: 闽海渔[2010]380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海渔〔2010〕380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自2006年施行以来,对我省防御风暴潮灾害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厅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对风暴潮灾害应急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厅重新研究修订了《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风暴潮灾害,保证风暴潮灾害防御工作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防御风暴潮灾害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1.3.2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在处置风暴潮灾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且对财产损害较小的措施。

  

  1.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下,加强与本级气象、水利、海事、港航、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本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预防、应急处置风暴潮灾害和灾后渔业生产恢复。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设立风暴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与主要职责:

  

  2.1.1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厅长

  

  副组长: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厅长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任副组长。

  

  成员:厅防灾减灾处处长、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渔业处处长、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资源环境保护处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分管副总队长、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省海洋预报台台长、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防灾减灾处。办公室主任由厅防灾减灾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兼任。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防御风暴潮工作,研究和通报本系统防御风暴潮的重大事项,督促和检查防御风暴潮工作。

  

  (2)指导和协调灾后海洋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海洋与渔业系统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负责海洋与渔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3)确定海洋与渔业系统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海洋与渔业防御风暴潮工作,向灾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组织防御风暴潮灾害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厅风暴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各项渔业防风暴潮措施的落实。

  

  (2)负责组织、指导风暴潮监视监测、预警报工作,及时发布防御风暴潮预警信息。

  

  (3)在风暴潮发生期间,负责落实应急值班;掌握、报告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应急工作和防御措施落实等情况。

  

   (4)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导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防灾抗灾救灾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负责组织风暴潮灾害(情)调查、评 估,参与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特别重大风暴潮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负责风暴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结,并及时上报国家海洋局;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开展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1防灾减灾处:承担厅风暴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2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防御风暴潮灾害的新闻宣传报道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通过渔民之友栏目发布风暴潮信息。

  

  2.2.3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安排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负责争取灾后重建项目。

  

  2.2.4厅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渔港、渔船防风暴潮工作;负责渔港和渔船应对风暴潮灾害的风险评估。

  

  2.2.5厅资源环境保护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海洋(生态)保护区防风暴潮工作;负责海洋(生态)保护区应对风暴潮灾害的风险评估。

  

  2.2.6厅渔业处:负责指导全省渔业系统开展各类水产养殖生产设施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等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省渔业受灾情况,提出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意见并组织落实。

  

  2.2.7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对进港避风渔船防范风暴潮灾害的督查;协调指挥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2.8厅应急指挥中心:协助做好厅风暴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厅防御风暴潮灾害会商;负责督促各项防风暴潮应急处置措施的落 实;负责防灾期间的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统计、报送全省海洋与渔业防御风暴潮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向渔船发送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信息。

  

   2.2.9省海洋预报台:负责风暴潮监视监测,密切监视沿海验潮站的潮位变化,及时发布风暴潮预警报;负责制作沿海验潮站逐时天文潮位表;负责将风暴潮 预警报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传真向有关单位发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对外发布;负责风暴潮基础数据库建设、风暴潮灾害 预警技术和风暴潮辅助决策系统等研发,提高风暴潮预警报能力;负责组织专家组对风暴潮灾害预警报进行会商,提供会商材料,并参与省厅和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有关决策会商;参与风暴潮灾后调查、评估,总结分析风暴潮灾害预警报工作,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风暴潮预警报相关业务咨询;负责海洋观测网和信息网络运行保障。

  

  2.2.10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通过短信平台向沿海养殖户发送风暴潮灾害预警报短信;参与灾后水产养殖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灾后水产苗种供需服务和渔药使用指导工作。

  

  3 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风暴潮灾害、重大风暴潮灾害、较大风暴潮灾害、一般风暴潮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台风(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3.2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受台风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8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3.3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受台风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30厘米的高潮位时;或受台 风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 色)。

  

  3.4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受台风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我省沿海,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4 应急响应

  

  4.1 风暴潮ⅳ级警报(蓝色)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ⅳ级警报(蓝色),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领导小组副组长到位指挥,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省海洋预报台密切监视沿海验潮站的潮位变化,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沿海验潮站逐时天文潮位表,及时制作风暴潮预警报;厅办公室、厅应急指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及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根据职责发送防御风暴潮预警信息。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防御风暴潮灾害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并根据要求,参加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商会;通过“传真电报”将防范措施下发各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给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等有关单位。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在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省海洋预报台密切监视风暴潮增水情况,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制作风暴增水及影响岸段预报图,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2)领导小组副组长坐镇指挥,召开防御风暴潮工作会议,对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进行部署,并及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防御风暴潮部署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厅的通报要求,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应对工作,检查各项防御风暴潮工作,确保防御部署落实到位。

  

  4.3 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ⅰ级警报(红色)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发布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或ⅰ级警报(红色),在全面落实风暴潮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省海洋预报台加密对风暴潮监视监测,当沿海有一个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超过警戒潮位30厘米后,每隔3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潮位实况;同时加 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等预报机构的视频会商,加密制作发布风暴潮预警报,分析风暴潮影响岸段和海堤风暴潮漫堤风险,制作风暴增水预报图、影响岸段预报 图和漫堤风险预测表,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指挥部署和督促检查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抗灾救灾工作,并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厅领导小组适时成立防御风暴潮抗灾工作组,赴风暴潮影响重点市、县(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风暴潮防御工作;省 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指挥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按照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厅领导小组的部署,深入第一线、靠前指挥,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和防范工作落实到位。

  

  4.4 应急结束

  

  当风暴潮灾害结束,福建省海洋预报台解除风暴潮警报,由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人宣布终止风暴潮应急响应。

  

  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灾后处理及恢复生产、修复受损设施等工作。

  

  5 灾害调查评估

  

  5.1 风暴潮灾害损失分级标准

  

  5.1.1 特别重大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5.1.2 重大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5.2 灾害调查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海洋局组织的重大风暴潮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

  

  风暴潮灾害(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编制风暴潮灾害调查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6 奖励与责任

  

  对风暴潮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报及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特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 术语

  

  7.3.1 风暴潮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

  

  风暴潮根据风暴的性质,通常分为由台风引起的台风风暴潮和由温带气旋引起的温带风暴潮两大类。

  

  7.3.2 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等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风暴潮灾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