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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8 生效日期: 2010-11-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0]8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 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全省一大批铁路和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面临繁重任务。为切实加强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 责任,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 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落实,充分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 是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四川省情、着眼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基础性战略。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是西部综合交 通枢纽建设的关键,关系四川当前和今后百年发展,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全省上下要抢抓机遇,把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 感和主动性,攻坚破难,再鼓干劲,加快建设步伐。
  用地保障工作是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沿线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 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对建设西部 综合交通枢纽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 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按“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快办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为用地保障工作创造条件,确 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全力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依法按程序组织 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与项目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组织征地拆迁,按计划提供建设用地,足额兑付补偿资金;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组卷、上报和权限范围 内临时用地审批;负责本地区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项目公司是建设用地主体。负责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地拆迁申请,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明确用地拆迁范围,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负责提供 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参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与地方政府共同核实征地拆迁数量,确认补偿费用;负责按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工程 占用或损毁的水利设施、道路的还建和修复;负责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拆迁补偿其他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措施,确认铁路建设项目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
   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保障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监管。负责优先保障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指导、审查用地报批材料,并组卷上报,跟踪协调国 土资源部审批情况;负责审批或审查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负责审核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测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负责统筹耕地 占补平衡;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的政策性问题。
  林业厅负责占用林地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指导和审查占用林地报批材料并上报,以及控制性工程占用林地报件的审核、审批或审查,跟踪协调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情况。负责协调处理占用林地的政策性问题。
  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和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广播电视、文物、铁路、电力、电信、石油等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一)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依法补偿安置。
  1.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规定,按照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位于同一年产值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以统一年产值覆盖范围,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农业人口统计数据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 办函〔2008〕73号)的规定和各市 (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涉及住房拆迁的,可以采取统建还房或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提供的基 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实行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及规划要求落实宅基地。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涉及城镇规划区外拆迁 农村宅基地的,新划安置宅基地要尽量利用非耕地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并 落实占补平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凡杆管线或道路委托迁改的,要按 照只计直接费、不计间接费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经双方审查认可后,签订委托迁改协议,由被委托单位限时完成。
  4.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被 征地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但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且主要从事种植业的,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 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长远生计问题。
   (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有林地,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要切实做好补偿和恢复工作。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 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则组织用地单位 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依据法定权限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补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标准协商确定:半年按每亩统一年产 值的2倍计算;l年按2.5倍计算;l年半按3倍计算;2年按3.5倍计算(超过下限年限、不足上限年限的按上限年限计算),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补偿标准原 则上减半计算。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其补偿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按照“谁损毁、谁复 垦”的原则,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的责任人,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园地前应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在临时用地结束后按照经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 地复垦。用地复垦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后耕地面积少于原耕地面积的,对减少的耕地面积 应按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并缴纳相应减少的耕地面积的耕地开垦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用地单位对在施工中 损毁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其原使用功能。
  (三)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 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亩1万元,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耕地占补 平衡。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
  (四)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规模。要严格依据经批 准的项目设计范围组织征地,原则上不得对用地范围外进行征地。确需征地的,必须经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共同确认。其中,因铁路建设形成的夹角(心)地,按照 节约用地的原则,大块夹角(心)由建设单位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当地农民耕作通道或出行问题;零星分散夹角(心)地不具备采取工程措施解决耕作通道或出行条件 的,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铁路征地范围。多条铁路项目同时建设产生的夹角地的处置,由项目业主共同承担;分期建设的,由后建的业主承担夹 角地的拆迁补偿费用。纳入征收的夹角(心)地原则上控制在征地总量的2%以内。
  涉及住房拆迁的,原则上按项目设计红线范围进行拆迁,红线以外临近道路的房屋应根据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如果仍然不能达标,应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拆迁范围。
四、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建和谐建设环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 履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计划制定供地时间表,按时提供建设用地。严禁违法用地,要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按照规定的征 地程序进行,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 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补偿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随意乱开口 子,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 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及项目建设动员工作,使施工区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项目的建设。要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有效的群众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 诉求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妥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依法认真解决被征拆对象提出的安置补偿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不得违法强行实施 征地拆迁。对乱收费、乱罚款、无理刁难施工单位、设障拦截施工车辆、阻碍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各方要加强协调,共同建立和谐项目建设 环境,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五、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及时到位建设资金和兑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资金筹集的有关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良性互动和投融资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和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参加共建的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要确保所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及时筹集到 位。铁路建设中,凡市(州)委托省铁路投资集团作为四川省出资方代表的,市(州)要按协议和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拨付到省铁路投资集团;凡承诺和已明确承担 的资本金或征地拆迁经费,均应按年度出资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按时拨付到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拨付到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确保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需要。
  铁路建设项目要按照 “总额控制、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额度并纳入概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开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各县(市、区)要为被征地拆迁对象开设专用帐户,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直接兑现到被征拆对象手中。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的跟踪审计和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资金。
  六、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机制,推动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要加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收集并定期通报,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 进的,要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要严肃查处。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 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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