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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8 生效日期: 2010-11-08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0]21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2006年《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颁布实施,特别是2009年9月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全面有效遏制了违法采砂行 为,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河道采砂长效治理机制,促进河砂依法、科学、有序开采,确保防洪、通航、涉水工程及水源地安 全,实现人水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 对保障河势稳定,维护防洪、通航、涉河工程、水源地安全的重要性。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特别是沿河两岸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加强对采砂船、运 砂船业主宣传教育,使其树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认识盗采、超采等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依法、限量、有序采砂,确保《办法》和《通知》得到全面有效贯彻落实。

  

  二、科学修编,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科学合理、适度利用、有序开采”的原则,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闽江下游河道采砂规划每3年修编一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交通、海 事、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查,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河道采砂规划每5年修编一次,由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征求同级交通、海事、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审定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二)明确规划主要内容。河道采砂规划应明确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重 点工程及民生用砂指标分配,沿岸堆砂场控制数量及布局,以及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量、采砂控制高程、采砂船舶开采能力和控制数量等主要内容。规划经批准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三)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县(市)区每年12月底前要以采砂规划为依据 制定年度采砂计划,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形成全市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并送省水利厅备案后,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 施并监督管理。凡未编制采砂规划或采砂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河砂开采权招投标、不得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三、强化监管,保障采砂规范有序

  

  (一)严格采砂审批。县(市)区对申请从事河砂开采活动的单位,应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严格控制河道采砂准入制度,并依法审批河道采砂申请。凡河道采砂活动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单位未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或者有关文件的,不得批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凡使用船舶采砂,采砂申请单位未提交有关证件(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的,不得批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凡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河砂资源开采权的,中标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中标人不得将河砂资源开采权再次分包、转包。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中标人开采资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办法》规定,对参加招标的采砂船进行严格审查。

  

   (二)建立台帐制度。采砂业主应按照“日填月报”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情况(有关台帐、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每月5日前向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个月的生产统计表,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真核实。凡发现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 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采砂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经许可的采砂船舶必须装置定位测量和在线监测设备,未装置的,不得开展采砂作业。要在限采区及闽江重要 河段安装“全球眼”监控系统,设立现场监管点,严防超量开采。
  (三)实行《河砂准运单》制度。《河砂准运单》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出境(出口)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水、陆路运输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闽侯、闽清等县砂石办要根据经批准 的年度河砂实施方案和经许可的采砂情况,有计划地对从事运砂的船舶、车辆开具河砂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河砂准运单,《河砂准运单》 当日开具,24小时内有效,过期作废;未持准运单的,采砂业主不得为其装载河砂作业,否则以不按规定采砂行为论处;未持准运单运砂的,由交通、海事部门依 法予以查扣。要建立运砂情况“一日一报”制度,闽清、闽侯等县砂石办与国有采砂企业应提前一天将当日采砂量与次日运砂量、运砂船船号及运砂车牌号、方量、 目的地等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汇总一次供砂情况,作为核发准运单的依据。

  

  (四) 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用砂专供机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闽江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的编制、总量控制和监管。福州市境内的省市重点工程用砂,由市重点工 程推进办公室负责调度供应,市城乡建总、交建集团负责专营河砂,闽清、闽侯县应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工程用砂。县(市)区重点工程用砂,由县(市)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向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砂计划,经审批后由闽清县、闽侯县政府指定的国有采砂企业供应,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其河砂销售价 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五)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市水利、效能、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通过组织河床测图等监测手段,对闽清、闽侯等县河砂实际开采量、河床变化等情况实行半年和年度检查考核。对于严格按计划开采的,予以通 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超计划开采的,予以通报批评,没收其相应的河砂收益,同时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河砂开采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 要追究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六)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一要强化采砂船舶管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 可证的采砂船应在闽清溪口、闽侯湾边和乌猪港定点水域停泊,并由海事部门统一管理,遇紧急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后方可离开。禁止采砂船舶在闽江下游河道禁 采区滞留或停泊,否则按无证采砂依法予以处理。闽江下游北港(淮安头到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河道禁止运、采砂船通行,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依 法予以查处。二要规范堆砂场管理。闽江下游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堆砂场,应当依法审批后纳入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其中闽江下游北港两岸河道管理范 围内禁止设置堆砂场。闽江下游河道两岸码头,不得擅自改作堆砂场。对非法设置的堆砂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限期予以取缔。经批准设置的堆砂场,要一律 安装监控设施,并在指定区域经营,不得擅自变动经营地点,不得堆放、销售来源不明的砂料,否则,一律按非法堆砂场予以取缔。三要强化联合执法巡查。市水政 监察支队要与市边防支队、福州海事局等部门建立长期联合执法巡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联合闽侯、闽清、仓山、长乐、连江等沿江县(市)区开展市县水 政监察联合执法,对闽江下游全河段实行24小时不间断密集巡查,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运砂、堆砂行为。四要从严查处违法采砂行为。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持 有采砂许可证但不按规定采砂的,一律按处罚上限从严处理,并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河砂资源招拍挂的投标资格。二是对“三无”(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 籍港)采砂船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和销毁;对持有船舶证件但未持采砂许可证,在非规划区、禁采区进行违法采砂作业的采砂船一律实施扣押;对持证采砂船在禁采 区内违规停泊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对利用小舢板、水泥船、钩机、铲车、拖拉机等机具在港汊、岸滩、沙洲进行非法采砂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对有船舶证件,但未持有《河砂准运单》进行违规运砂的,以违法采砂论处,按法定处罚幅度最高限重罚;对查处的“三无”运砂船依法予以没收、拆解或销毁。五是对未持有河砂准运单进行违规运砂的车辆,依法处以罚款。六是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保护,化解河砂供需矛盾

  

  (一)禁止吹砂填地。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河砂吹填造地,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利用城市建筑垃圾回填造地。

  

  (二)严控河砂外销。严格控制河砂运出闽江口销往福州市外。对未持有《河砂出境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签发出港证,违者由港口、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台河砂出口,根据“合理数量、逐年递减、严防转口”的原则,按照商务部核定的年度出口数量严格控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市场价供应。

  

  (三)试点开采库区河砂。遵循“统一规划、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水口水库清淤工程,在水口水库闽清库区开展库区河砂开采试点工作。

  

   (四)推广使用人工砂。从2011年开始,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鼓励引导采取技术措施使用人工砂,逐步提高人工砂使用比例。 建设部门应抓紧研究提出建筑工程用砂替代品使用办法,鼓励扶持人工机制砂产业发展,在防止出现“青山挂白”现象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与国、省道沿线二重山 范围内科学规划、审批设置一批人工砂开采场。市建委、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向杭州、宁波等地学习,开采海砂并淡化处理后供应建设市场,进一步拓宽供砂渠道, 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砂的供需矛盾。

  

  五、加强领导,健全完善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借鉴闽侯、闽清等县经验、做法,建立由政府领导负 责,水利部门牵头,监察、交通、边防、海事、国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边防、海事、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定期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

  

   (三)完善河砂收益分配机制。县级政府河砂收益实行市、县两级分成,对计划指标内的河砂出让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专营收益部分,由市、县按4:6比例分 成,超出计划指标开采河砂的出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市城乡建总、交建集团专营河砂收益经核算后上缴市财政。县级分成的收益,应当优先保证河砂开采监 管、执法开支及河道综合治理;市级分成的收益,应当优先保证水政执法、河床定期监测、采砂规划修编等开支。

  

  (四)强化水上执法力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报请同级政府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配备执法艇等水上执法装备,保证必需的执法开支。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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