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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7 生效日期: 2003-11-27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3]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3]47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一、试点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2003年,琼海、澄迈和五指山3个市、县先行试点,到2004年,3个试点市、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占应参加人数的比例达到70%以上,初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体系;到2005年达到80%以上,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体系。2004一2006历年每年扩大试点市、县两个以上,每个试点市、县自开展试点工作起的两年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占应参加人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在全省各市、县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全省所有市、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占应参加人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二)任务。通过试点,探索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和作法。 
  (三)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原则:各试点市、县和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引导、支持的责任,通过财政资金扶持、政策配套、宣传发动、规范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自愿参加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多方筹资原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以收定支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既要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能够享有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补偿,又要保证这项制度持续平稳运行。 
  二、试点市、县条件和申报审批办法 
  (一)试点市、县条件。 
  市、县政府重视,财政有承受能力,能落实市、县补助资金;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较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农村卫生管理基础较好。 
  (二)申报审批办法。 
  拟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市、县,必须以市、县政府名义,于每年上半年前向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在下一年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书面申请。报送书面申请时,应报送落实市、县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书面承诺和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草案)。市、县试点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三、试点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试点市、县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尽快成立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或市、县在乡(镇)设派出机构。 
  (二)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部分: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在每年的12月底前缴清下一年度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开展试点工作第一年的个人缴费期限,试点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乡镇企业职工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市、县政府确定。 
  2.集体扶持部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操作办法由试点市、县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3.政府补助部分: 
  (1)县级财政补助:对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市、县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省重点扶贫开发市、县每年人均不低于7元;其他市、县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 
  (2)省级财政补助:对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市、县每年人均10元;对省级重点扶贫开发市、县每年人均8元;对其它市、县每年人均6元; 
  (3)中央财政补助:对我省市区以外的农民每年人均10元。 
  (三)资金管理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制度。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择优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2.基金收缴划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由工作机构、派出机构收取或由委托机构代收,并及时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市、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卫生部门对试点市、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划拨到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管、财务制度、会计核算、报表制度等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四)运行机制(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1.补助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前提下,兼顾门诊医疗费用的适度补助。试点市、县要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范围与办法,既能解决农民大病住院的费用补助,又能保证多数农民得到实惠,保护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2.补助比例和额度:试点市、县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起付钱、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超过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能力,又要防止补助比例太低而未能使农民充分受益,出现合作医疗基金过多结余。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原则上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体检项目和方式由市、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 
  3.补助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可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予支付,在地级市或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一般由农民先垫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支付。 
  (五)监督机制。 
  1.监督机构:试点市、县要成立由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民代表应不低于总人数的20%),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1.服务机构的管理:试点市、县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按照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方便农民群众就近就医的要求,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基础设施和业务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2.逐级转诊制度:要建立科学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3.基本药物制度:《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由省卫生厅牵头制定,各试点市、县可按照规定在该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制定本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 
  四、措施与保障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省政府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卫生、财政、发展与改革、农业、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和扶贫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卫生厅,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调查研究、草拟政策、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试点市、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政府分管领导为常务副主任,有关部门领导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挂靠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经办机构人员及其派出机构人员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经办机构专职人员由市、县政府调剂解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支付,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其人员可以兼职,承担市、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负责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按照政策规定代收农民个人缴费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协调处理本乡(镇)合作医疗的其它事宜。 
  (二)加大投入,多方支持。 
  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加快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建设,尽快改善农村医疗服务条件。今后农村卫生建设专项资金要优先向试点市、县安排。同时开展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对试点市、县、乡(镇)及村卫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帮扶。 
  (三)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宣传和培训。 
  1.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市、县要组织开展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农民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情况、疾病经济负担、卫生服务可及性、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农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医疗意愿等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备案。 
  2.加强宣传工作:试点市、县要层层召开乡(镇)、村、组负责人会议和村民大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宣传标语、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增强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要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组织编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手册》,让各级领导和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并在工作中不断充实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四)抓好监督检查和指导。 
  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市、县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试点市、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也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随时掌握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专家指导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省专家指导组要经常深人各试点市、县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并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评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五)深化农村卫生制度改革。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试点市、县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制度改革,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增强农村医疗机构服务功能,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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