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民救[2010]18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气象局关于加强自然灾害信息与气象预警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气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提高全市防灾减灾能力,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现就加强自然灾害信息与气象预警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自然灾害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共享合作工作的紧迫感
据统计,气象灾害是我市自然灾害的最主要组成部分,约占我市自然灾害的90%以上。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日益呈献多发趋势,洪涝、雷 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海冰等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不断增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越来越严重。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的共 享与合作,对各种气象灾害做到灾前有预报、灾中能掌握、灾后可分析,对于提高我市的防灾减灾工作水平,减轻和避免灾害尤其是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对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民政局、气象局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 高度,充分认识气象预警信息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气象预警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共享作为自然灾害防灾减灾体系的 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自然灾害信息与气象预警信息共享成效
(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民政部门是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承担灾情的核查并上报。气象部门是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评估的业 务部门。民政和气象部门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应当定期进行自然灾害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的沟通,实现气象防灾减灾信息共享。拟定每年召开1-2次工作联席会议, 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合作事项。
(二)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各区(市)民政局、气象局要加强灾情会商。气象灾害来临前,双方进行沟通,积 极做好气象灾害提前防御工作;气象灾害发生时,要分析评估灾情的发展趋势,以便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气象灾害发生后,要共同开展气象灾害现场灾情调查、评 估,准确确定气象灾害的类别和致灾原因。
(三)建立信息联动交换机制。发生与气象有关的自然灾害时,各区市民政局与当地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 互通情报,确保第一时间实现灾情信息与气象预警信息互传。气象部门要采取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民政部门、灾害信息员提供气象灾 害预警信息、重大灾害性天气信息、天气气候分析和中短期气候预测等相关气象资料,并为灾害救援提供信息保障。各区市民政部门也要随时向当地气象部门通报灾 情。
三、完善保障措施,切实将自然灾害信息与气象预警信息共享合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 导。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和市气象局 业务科技处为双方指定合作的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自然灾害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合作共享工作的联络、沟通、协调,指导各区市民政局和气象局相关科室开展工 作。各区(市)民政局、气象局要把气象防灾减灾作为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灾害信息员会议和气象防灾减灾会议,研究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 作,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量化考核工作。双方要确定具体负责人员,加强联系和交流,共同探讨,指导灾害信息员积极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二) 充分发挥基层灾害信息员作用。民政部门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同时承担气象部门协理员、信息员职责,在气象灾害发生时,民政灾害信息员在向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的同 时,要向气象部门传递灾害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把气象预警信息在第一时间传递给民政灾害信息员,并通过民政灾害信息员及时向当地领导汇报,向社区民众传 播,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三)强化业务培训。各区(市)民政局、气象局要在组织防灾减灾业务培训时着重加强对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管理、气象灾害防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灾害信息员业务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为做好全市防灾减灾工作做好保障。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气象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