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管[2010]193号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193号)
市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及污水处理的价格矛盾,市政府决定今明两年分步调整本市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 在全市范围按统一比例从水价调整中提取南水北调基金的原则,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居民自来水价格已于11月1日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以外 的区域居民用水比例、管网漏损率以及水价调整需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10年12月3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基 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明两年分步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自 2010年12月31日起,调整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70元、0.69元、0.58元和 0.74元;调整津南、静海、临港、空港、西青区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72元、0.69元、0.93元、0.94元和0.90 元;调整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56元、0.49元、0.60元和0.49元(具体标 准详见附表一)。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 米0.76元;津南、静海、临港、空港、西青区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91元;将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 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63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二、自2010年11月1日起,利用河(渠)道、水库、输水管线直接供应工业、火力发电的消耗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20元调整为0.40元;循环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02元调整为0.04元。
三、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履行听证等必要程序,抓紧研究制定并尽快出台居民用水价格疏导方案。
四、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发改(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2010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区 域 | 现行标准 | 调后标准 |
一、水利工程供水 | ||
塘 沽 | 0.61 | 0.70 |
汉 沽 | 0.64 | 0.69 |
大 港 | 0.44 | 0.58 |
开 发 | 0.69 | 0.74 |
二、自来水供水 | ||
津 南 | 0.50 | 0.72 |
静海县 | 0.48 | 0.69 |
临港工业区 | 0.93 | 0.93 |
空港物流加工区 | 0.94 | 0.94 |
西青开发区 | 0.85 | 0.90 |
三、地下水供水 | ||
宝 坻 | 0.46 | 0.56 |
宁 河 | 0.35 | 0.49 |
武 清 | 0.54 | 0.60 |
蓟 县 | 0.34 | 0.49 |
附件2:
2011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区 域 | 调前标准 | 调后标准 |
一、水利工程供水 | ||
塘 沽 | 0.70 | 0.76 |
汉 沽 | 0.69 | 0.76 |
大 港 | 0.58 | 0.76 |
开 发 | 0.74 | 0.76 |
二、自来水供水 | ||
津 南 | 0.72 | 0.91 |
静海县 | 0.69 | 0.91 |
临港工业区 | 0.93 | 0.91 |
空港物流加工区 | 0.94 | 0.91 |
西青开发区 | 0.90 | 0.91 |
三、地下水供水 | ||
宝 坻 | 0.56 | 0.63 |
宁 河 | 0.49 | 0.63 |
武 清 | 0.60 | 0.63 |
蓟 县 | 0.49 | 0.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