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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0 生效日期: 2010-12-3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津价管[2010]193号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193号)

  

  市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及污水处理的价格矛盾,市政府决定今明两年分步调整本市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 在全市范围按统一比例从水价调整中提取南水北调基金的原则,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居民自来水价格已于11月1日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以外 的区域居民用水比例、管网漏损率以及水价调整需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10年12月3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基 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明两年分步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自 2010年12月31日起,调整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70元、0.69元、0.58元和 0.74元;调整津南、静海、临港、空港、西青区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72元、0.69元、0.93元、0.94元和0.90 元;调整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56元、0.49元、0.60元和0.49元(具体标 准详见附表一)。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 米0.76元;津南、静海、临港、空港、西青区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91元;将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 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63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二、自2010年11月1日起,利用河(渠)道、水库、输水管线直接供应工业、火力发电的消耗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20元调整为0.40元;循环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02元调整为0.04元。

  

  三、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履行听证等必要程序,抓紧研究制定并尽快出台居民用水价格疏导方案。

  

  四、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发改(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2010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区 域现行标准调后标准
一、水利工程供水  
塘 沽0.610.70
汉 沽0.640.69
大 港0.440.58
开 发0.690.74
二、自来水供水  
津 南0.500.72
静海县0.480.69
临港工业区0.930.93
空港物流加工区0.940.94
西青开发区0.850.90
三、地下水供水  
宝 坻0.460.56
宁 河0.350.49
武 清0.540.60
蓟 县0.340.49


  

  附件2:

  2011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区 域调前标准调后标准
一、水利工程供水  
塘 沽0.700.76
汉 沽0.690.76
大 港0.580.76
开 发0.740.76
二、自来水供水  
津 南0.720.91
静海县0.690.91
临港工业区0.930.91
空港物流加工区0.940.91
西青开发区0.900.91
三、地下水供水  
宝 坻0.560.63
宁 河0.490.63
武 清0.600.63
蓟 县0.4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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