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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0 生效日期: 2010-11-10
发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布文号: 株政办发[2010]3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已经10月8日市政府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

  


   加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强化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是适应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形势的必然要求。为此,全市广泛开展了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 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成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中的维权、协调和服务功能,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和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做出更大贡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无隶属关系,二者是业务上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本 行业内的行业协会的引导、指导、服务、监督职能。要积极指导行业协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 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各项 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以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

  二、实行政会分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

   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按照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规 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市各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彻底分开,任何业 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都不得实行“政会合一”。行业协会与行政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到“五分开”:一是职能分开。行业协会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为行业协会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行 业协会的工作,并从中牟利。二是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必须独立设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合署办公,不得使用行政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三是人员分离。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四是财务分管。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政 职能部门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协会财务工作。行业协会必须设立单独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在行业协会列支经费。五是资产分清。行政职能部 门不得占有、挪用、借用行业协会的资产,行业协会也不得占用、转移行政职能部门的资产或为行政职能部门购买、添置资产。

  三、严格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服〔2009〕13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入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08〕19号)执行。

  (一)行业协会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应报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向社会公示,其收费及社会资助(赞助)、政府部门拨款等,都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禁止借政府或部门名义乱收费。

   (二)行业协会从事有偿服务应在其社团法人登记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遵守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不盈利原则收费。行业协会依法接受政府及 其部门指定或授权提供的等级考试、资格考试、评审、项目评估、认证、鉴定、检验、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报经价 格主管部门批准。提供的竞争性服务或服务对象能自主选择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行业协会按照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自行确定。行业协会接受服务委托 后,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并提供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行业协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亮证收费,按 规定使用税务票据。行业协会不得借内部办刊(简报)收取宣传费、广告费,不得通过回扣、奖金、补助等方法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提供方便, 也不得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强制要求单位和个人接受经营类服务活动。
(三)行业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中代行政府职能接受的 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严格会费收取。社团收取会费,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 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确定会费或调整会费标准都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行业协会工作的 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确定并由会员大会通过。应统一使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任何协会不得强制单位和个人入会、强行服务、摊派会费。收取会费时,不 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进行搭车收费,不得利用代行政府职能强制收费,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照《章程》规定,自觉参与行业协会活动和缴纳会费。

  (五)严格经费开支。行业协会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其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报刊、开展科普宣传、人才培训和科技展览等活动的开支;开展咨询服务的各项开 支;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津贴或报酬以及行业协会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设备 购置、修缮等行政性费用,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将行业协会经费与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部门 或单位收入纳入行业协会经费,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及事 业和临时人员工资,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安排旅游观光,不得用于兼职人员的劳务补助,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在内部机构成员中私分。各项经费收入、支出情况需每 年向会员大会做出说明。

  四、加强运行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一是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把登记审批关,认真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行业协会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指导和督促各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对活动不正常、超出《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超标准收取会费或乱收费等运作不规范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和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社会服务 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财务管理等有重大问题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未经 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和分支机构,或者撤销后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民政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要坚持“自 愿入会、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的原则,独立办会,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内部民主选举、科学决策、会员管理、财务和人事管理等制度。行业协会及其执 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强行要求入会;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 益;向会员单位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 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是行业协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使用等情 况的稽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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