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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大额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1 生效日期: 1997-02-21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1997)051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强化对大额存款的管理,杜绝盗开大额银行存单进行非法融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447号文)的精神,特制订《交通银行大额定期存款管理办法》,望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行应以防范风险为重点,以方便客户、有利于存款业务健康发展为目的开展此项工作,切实做好对外宣传工作,防止存款流失。 
 
  二、《交通银行大额定期存款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出的大额定期存单继续有效,直到存款到期兑付为止。 
 
  三、特种存单由总行制定格式,统一印制。首次由印刷厂直接发送给各管辖、直属分行分配使用,一般分、支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管辖分行领用,以后由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各管辖、直属分行的需求统一向印刷厂定印。 
 
  四、“交通银行大额存单授权签章人章”由总行规定字体、大小、样式(具体格式附后),由各分支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行长的授权文书及有关规定刻制后颁发,与特种存单同日启用。 
 
  五、各分支行的辖属营业部、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机构须提前向社会公告。公告由各分支行自行印制(内容附后)。 
 
  附: 
 
 
交通银行大额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对大额定期存款的管理,防范风险,特别是杜绝盗开大额银行存单进行非法融资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人民币整存整取大额定期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三、在办理单笔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储蓄定期存款业务时,必须使用“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并在“储蓄柜所大额存取款及应急付款记录簿”中登记有关栏目;在办理单笔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时,必须使用“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严禁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避开特种存单。 
 
  四、“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和“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由总行制定格式,统一印制。 
 
  五、“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和“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的开立,除按原规定加盖“存款专用章”及经办员、复核员私章外,还必须由授权签章人审核,确认款项已存入(现金已经收讫,转账的借方凭证已经付讫),然后加盖“交通银行大额存单授权签章人章”,存单方为有效。严禁有关人员越权签发特种存单。 
 
  六、各分支行必须由行长出具授权文书,指定授权签章人,并明确职责。“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的授权签章人,一般应由各分支行授权至受理该项业务的辖属储蓄柜(所)的有关储蓄负责人;“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的授权签章人一般应由各分支行授权至受理该项业务的营业部门的有关会计主管人员。为保证存单的正常签发,授权签章人应定为两人,即第一授权签章人和第二授权签章人,并实行AB制。 
 
  七、“交通银行大额存单授权签章人章”由总行统一规定格式,由各分支行的财务会计部门按《交通银行对外业务公章的刻制、颁发、掌管、使用的规定》(交银发〔1996〕378号文)刻制后颁发给授权签章人,撤销授权的应立即收回并予以销毁。授权签章人在营业时间内应妥善保管此章,营业终了后应加封装箱,并寄存出纳库房保管。 
 
  八、空白的“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和“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交银发〔1996〕378号文)进行管理和核算。该两种空白特种存单只能由业务经营部门的经办人员领用,其他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领用,并应严格贯彻章、证分管的原则(经批准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柜所除外,但应制订相应控制办法),只能由指定的经管人员保管,授权签章人不得兼为空白特种存单的指定管理员。 
 
  九、大额定期存款的期限、利率等仍按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大额定期存款的会计核算手续仍按一般定期存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十一、个人以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为质押品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的,承办柜(所)应严格按照交银发〔1995〕76号文执行,并必须取得该存单开立机构的书面确认;单位以“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为质押品申请办理质押贷款的,承办部门应按照《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交银发〔1995〕3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并必须取得该存单开立机构的书面确认,其内容除确认特种存单的合法有效性外,还应包括在质押期内不得挂失、提前支取和兑付等。 
 
  十二、各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大额定期存款的监督和管理,对特种存单的保管、印章使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稽核部门要加强对辖属各业务部门空白特种存单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稽核,并将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自身的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稽核监督范围,以促使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加强自我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对有关责任人要根据情节、后果等予以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五、本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实施细则由各分支行制订。 
 
  附件一 
 
 
“交通银行大额存单授权签章人章”式样 
 
 
 
    ---------- 
 
    |交通银行大额存单| 
 
    样张如下:|                | 
 
    |授权签章人×××| 
 
    ---------- 
 
 
 
  要求: 
 
  1.签章规格大小统一定为:长3.5厘米,宽1.2厘米。 
 
  2.字体统一为隶书。 
 
  附件二 
 
 
公 告 
 
  为切实维护存款人和银行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交通银行对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启用新的特种存单。为此,特向社会公告: 
 
  一、单笔储蓄定期存款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启用新的“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单笔单位定期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启用新的“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 
 
  二、该两种存单除格式区别于一般定期存单外,期限、利率等仍按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此之前开出的定期存单仍然有效。 
 
  三、该两种存单必须加盖“交通银行大额存单授权签章人章”方为有效。 
 
 
交通银行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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