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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6 生效日期: 2010-11-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质安[2010]99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10〕991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建设工程进入冬期施工阶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冬期施工各项措施,特别是要在元旦、春节和我市“两会”期间,确保安全稳定,遏制冬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冬期施工的组织领导。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工程项目合理工期、造价,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监理单位要熟练掌握冬期建设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施工单位要完善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编制切实可行的冬期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及时做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及冬季施工所用材料的准备工作。冬施工程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特别是一些重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没有冬期施工方案,冬期施工准备工作不到位的工程,要坚持不安全不得进行冬期施工。

  二、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防护措施。要将冬施项目报送市和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冬期停止施工时,要处于安全部位,设值班人员24小时现场职守,不得随意脱岗。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冬期施工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施工现场的深基坑、高大模板、外脚手架、施工用电、起重设备、大型机械、“三宝四口”、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装饰工程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确保消除隐患后再继续施工;要加强防冻、防滑、防火、防毒工作,严禁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热褥和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煤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要以人为本,关心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改善生活环境,根据冬期施工作业需要,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三、各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和旁站监理制度,对施工企业的冬期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监督执行。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切实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监理到位。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和养护重点监控,并对原材料的加热、搅拌、运输、浇筑和养护等进行热工计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同时,认真做好同条件养护试件和标准养护试件管理及冬期施工的测温、保温工作,切实把好外加剂的质量关,凡不合格的均不得使用。

  五、各区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针对本地区冬期施工特点,加大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对违反冬期施工规程,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突发的质量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各施工单位要利用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开展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学 冬期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做好各项技术交底,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防范水平, 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冬施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质量安全监管总队将开展不定时、不告知的巡查和抽查,对不落实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的及违反冬期施工规程和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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