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统发[199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并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局):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关于“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在职人员的增资幅度,适当予以提高”的规定,对领取生活费的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适当予以提高,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究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增加生活费的标准和办法: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增加400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增加250元。
3.其他党外人士提高生活费的标准是:现本人生活费在100元及100元以下的,增加70元;101元至150元的,增加85元;151元至200元的,增加100元;201元至250元的,增加120元;251元至300元的,增加140元;301元以上的,增加160元。
4.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1993年10月1日算起。
5.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三、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