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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台州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作为我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试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7 生效日期: 2010-11-17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10]1239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台州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作为我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试点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台州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作为我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试点的复函

  (环办函[2010]1239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将台州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列为环境保护部试点的请示》(浙环〔2010〕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同意将台州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作为试点。挥发性有机物是国家“十二五”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通过试点工作要探索适合我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路线。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台州市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分解任务、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严格执行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安排,对分年度目标进一步细化,编制和实施治理项目清单,做到目标、任务、项目、资金和责任“五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范,实行分类指导

  

   在台州市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医药化工企业作为重点指导单位,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各企业的具体情况,通过引进和开发先进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和产能、技 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强化执法监督等措施,大幅度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全局,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做好环境管理,探索防治体系

  

   在试点中,通过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评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总结挥发性有机物监督管理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医药 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体系,筛选出最佳可行医药化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制订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的技术与经济政策和环境监督 管理制度、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等文件。

  

  四、加强检查指导,确保试点成效

  

  我部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适时进行检查,并对试点工作组织验收。请你厅做好试点的组织指导工作,每年应对年度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制定下一年度详细工作计划,并将每年试点情况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刘孜 李阳

  

  电话:(010)66556247,66556238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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