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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0 生效日期: 1994-10-1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4〕324号

贵州省劳动局: 
  你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引起因公非因公抚恤劳动争议问题的请求》(州劳仲字〔1994〕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2条规定,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就是否属工伤死亡问题进行认定,然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请你们将上述答复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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