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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9 生效日期: 2010-11-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皖建质明电[2010]7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皖建质明电〔2010〕7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 质电〔2010〕53号)和11月18日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省冬季在建 工程消防安全工作,我厅决定自本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开展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 政〔2010〕89号)和深入打击违法非法建设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在本地区立即组织开展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要以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为重点,对建筑 工地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用火、用电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易燃可燃材料防火阻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查找建筑施工现场各岗位、各环 节、各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不留下一处死角,不留下一处漏洞,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排查和消除建筑施工现场的各种火灾隐患,坚决防止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切实做好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建筑施工现场尤其是在建高层建筑工地必须具备消防 安全条件。一是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消防水源,合理配置灭火器材,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的各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二是编制电焊、气焊、切割专项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电焊、气焊、切割、电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持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可上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施工工序时,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监理人员 必须旁站,严防死守;三是易燃可燃施工材料和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集中规范堆放并设置标志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危险物品和建筑垃圾以及障 碍物,保持有序、规范、整洁、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环境;四是脚手架工程、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网,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安全网;五是加强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效防范火灾、中毒事故的发生。要加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订消防应急预案,提 高施工现场自救自助能力。

  

  三、层层落实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将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厅关于开展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内容以及时间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施工 企业、每一个监理企业,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每一个项目监理部,强化施工监管和施工主体责任,层层抓落实。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施工项 目,立即予以停工整改。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不消除的,一律不得恢复施工。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合理安排工期,坚 决防止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冒险突击施工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各地大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地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和暗访, 并及时通报结果。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不力、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相关 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当前正值年末施工高峰时期,并已进入冬季施工季节,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以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要高度关注燃气、供 水、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稳定运营和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严格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 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各市要将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于2011年12月20日前书面(含电子版)报告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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