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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17 生效日期: 1991-07-17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为使我市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交通秩序,本着方便群众,合理规划,加强管理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我市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市区现有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整顿和调整。 
  (一)对原规划设置的停车场,现已挪作他用的予以恢复; 
  (二)严格控制在交通干道设置停车场,对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停车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三)属于单位的机动车,原则上都要存放在本单位院内,确无条件存放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存放; 
  (四)有关部门可合理规划一些空地或利用“断头路”、“盲肠路”、支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由经营单位办理占路手续,划定线位,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做到规范停车,周围无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顿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一)对现有的非机动车存车处全部进行一次审核,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其中设置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对违反占道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凡经批准设置的存车处,一律要亮证经营,设专人管理,并要划定停车方位线,车辆停放要整齐。 
  (三)沿街商店附近无存车处的,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在门前划定停车方位线,并设专人维护门前停车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四)各单位职工的车辆,原则上要停放在本单位院内,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单位确无条件需占用道路停放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手续,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面积安排职工停放车辆,并要设专人维护停车秩序。 
  三、整顿郊区、县及外埠进市车辆的停车秩序。 
  (一)继续执行目前对货运机动车辆进入市区时间和范围施行限制的规定,同时,对从事运营活动的客运机动车(大客车、旅行轿)进入市中区予以限制。对确需进入限制范围内的运营车辆,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通行证》和《准停证》(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由市交通局、公用局负责,本着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利用自办、村办、公办的停车场作为郊区、县及外埠运营车辆的停放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三)在市郊结合部合理规划建设一些停车站、存车场,用于郊区、县及外埠长途客运车辆进市的站点和停放点。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拟由市建委组织、协调,争取年内实施。 
  四、整顿工作从今年七月下旬开始至年底结束。具体安排是:七月下旬至八月初为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同时,对重点地区开始整顿;八月至九月为全面整顿阶段(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整顿同步进行);十月至十一月为区、街组织自查阶段;十二月份市有关部门对全市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评比和表彰。 
  五、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市市容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各区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下半年的城市管理工作计划,由主管区长负责,区市容委牵头,组成有公安、市政、城建、规划、交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制订方案,统一组织,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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